检察机关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分享
典型案例1
山东莱钢医院陈*暴力伤医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之女因病在莱芜市莱钢医院死亡,后其多次与医院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未果。2016年10月3日,陈*携砍刀到莱钢医院外科5楼医生休息室,找到儿科值班医生李宝华讨要说法。期间,陈*从包中拿出砍刀砍击李宝华头部一刀,李宝华跑出医生休息室,陈*当众持刀追砍至医生办公室门口,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李宝华跑进办公室后陈*又用力砍击其头部十刀,并阻止其他医务人员进入室内救治。李宝华于当日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10月3日对陈*暴力伤医案立案侦查。10月7日,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
(二)典型意义
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指导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和钢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于立案当日立即提前介入案件,重点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医患纠纷情况、涉案证据提取、鉴定等提出引导取证的意见,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月6日以犯罪嫌疑人陈*涉嫌故意杀人罪报请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立即开展了案件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讨论等工作。10月7日,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仅用1天即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陈*暴力伤医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依法快速批捕犯罪嫌疑人,积极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医疗工作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2
河北衡水李*暴力伤医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犯罪嫌疑人李*在发生车祸后,曾到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后因腿部感染而出现右腿残疾,遂对主治医生刘广跃产生怨恨,并预谋杀害刘广跃。2016年7月21日17时许,李刚在医院骨科门诊找到刘广跃,因言语不和,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被害人刘广跃连捅数刀,致其失血死亡。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于2016年7月22日对李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29日提请逮捕。2016年8月5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典型意义
涉医违法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此案高度重视,作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案件予以督办。依法严厉处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全国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高度重视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参与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坚定决心,也为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3
江*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岭南公司)是一家经营含重金属污泥的收集、贮存、利用的企业,中金岭南公司从电镀、钢管等企业收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土、废渣等化学污泥进行处理,并由产生化学污泥的企业付给中金岭南公司废物处置费。2014年初开始,中金岭南公司进行技术升级和调试,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是中金岭南公司并未停止污泥的收集。同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楠与温从丰、陈传节预谋将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如瓯江,温从丰指使陈传节具体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具体事务,并找到被告人陆玉林(刑拘在逃)负责船只运输。经查,2014年4—5月期间,江楠等人至少将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如瓯江,同年6—7月期间,被告人江楠与邱朝察、陈坚等人将未经处置的2300余吨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被告人张华华、王新奎、温从丰、陈传节、陈正棣、叶君福等人明知道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倒入瓯江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行为。通过以上倾倒行为,被告单位温州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至少获利306万元。
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湾区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江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处罚金5000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单位与被告人认罪服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保护离不开法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进行责令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一方面通过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降低乃至消除行为人再犯环境犯罪的可能性,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刑罚的法制教育功能,向社会宣告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不容侵犯的,从而起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典型案例4
杨*、王*、朱*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王*从杨*(另案处理)手中租得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孙庄村内的一处厂房,后无照经营安光喷涂厂。王*雇佣被告人朱*等人,在无任何污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在安光喷涂厂内从事自行车零件清洗、磷化、烤漆等生产活动,并将生产过程中清洗池等处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水,由朱*直接排放到该厂院内私自开挖的渗坑内,造成严重污染。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朱*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东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东丽区院公诉科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2月13日、2016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相关证据,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东丽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3日向东丽区法院提起公诉。东丽区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由于污染环境类犯罪案件的犯罪方式、手法较隐蔽,使得取证工作普遍存在困难,给案件查处、定性、起诉与追偿追责工作增加了难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及时提起公诉,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公安、环保等机关的联动配合,深化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污染环境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加强案件预研,坚持适时介入,依法引导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典型案例5
上海福喜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因未达到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规定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并终止订单,造成该两公司相关产品大量回收并积压。同年7月至12月间,其被告人杨立群(母公司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等人多次召集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用上述回收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销售,并由被告人贺业政向两公司分别转达上述决定;同时杨立群还要求销售部相关人员寻找客户。在被告人杜平等人找到客户、确定订单后,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制定、下达生产计划并分别发送至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由被告人胡骏、李亚军分别组织、指挥生产,被告人刘立杰、张广喜分别负责安排生产,被告人张晖、薛洪萍分别参与部分生产活动,致使两被告单位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被销售。至案发,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分别计人民币34万余元、76万余元人民币。
2014年6月2日,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被告人胡骏同意,将该公司采购的保质期为6天的冰鲜鸡皮、冰鲜鸡胸肉等,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并放入冷冻库保存,同年6月18日至7月15日,由被告人刘立杰安排制定生产计划,将上述原料加工生产为麦乐鸡、麦香鸡排、烟熏风味肉饼、美式鸡排等4种产品共计5200余箱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38万余元,库存货值83万余元。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以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以及杨立群、贺业政等10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嘉定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1日,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伙同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触犯
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杨立群等10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澳籍被告人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2016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杨立群、贺业政、张广喜、薛洪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吃得放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以“零容忍”的举措来惩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考验着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智慧。本案所暴露出来的诸如回收食品再生产、过期原料再加工等行为,虽早已明确为法律所禁止,监管部门也是三令五申,但还有相当多的食品从业人员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还引为行业“潜规则”。本案事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同时又涉及外国人和跨国公司犯罪,一经媒体曝光就迅速引起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上海市检察机关三级联动,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积极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完善证据,针对法律争议问题精心制作庭审预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回应公众关切、打击食品生产领域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
典型案例6
吴*等12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4月,刘**(在逃)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莲塘村等地开设厂房生产假药,并雇用吴宏、周凤玲等人为假药工厂管理者、工人,吴涛为假药运输司机。
2010年6月,刘**又在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工业园成立广东康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康活饮”饮料),并在该公司宿舍楼内另设生产车间,加工生产制造假药所需药粉等原料、半成品。
2011年8月15日,刘**又租用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松柏路13号金锋厂后院约1000平方米的空置铁皮房用于生产假药,并继续雇用吴宏、吴涛以及吴宏等人介绍的吴绪华、简辉伦等37名工人从事假药生产活动,内部分工明确。刘**为方便生产、销售假药,除了在凤岗镇竹塘村设立窝点外,还分别在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嶂街22号设立一个用于存放生产假药所用原料的仓库,在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卧龙路22号铁皮房、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立新路1号一楼、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国威路蔡记房屋出租屋公司107房设立三个用于存放假药成品的仓库。期间,刘**将假药销往香港、印尼等地,并通过假药经销商黄叶双、林深雄、谢伟军、陈列能将假药销售往深圳、珠海、潮州、汕尾等地,有的还层层转售他人。
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凤岗镇竹塘村松白路13号金锋厂后院约1000平方米的空置铁房进行查处,现场缴获疑似香港品牌公牛牌痛风灵等药品2390箱和一批药品半成品和淀粉等原料。同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又在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立新路1号一楼仓库查获特效鼻敏感丸等药品864箱和一批药品半成品和白色粉末等原料一批。另外,经缴获吴宏的电脑资料查明,吴宏等人在2011年、2013年、2014年生产、销售的各类假药数量分别为23871箱、36133箱、38000箱。
2016年2月17日,东莞市检察院以吴宏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已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强烈的司法诉求。本案涉及跨地域生产、跨境跨国销售,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近3亿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是近年来广东省破获的最大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广东省东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开辟绿色办案通道,统筹办理力量,集中优势兵力突破疑难复杂问题,并将该案中可能存在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7
吴**、胡**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吴**以牟利为目的,在江苏省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研制的止渴养阴胶囊、山楂降压胶囊、克银丸等中成药以及假药默克·扶胰康胶囊。吴**通过孙某某等人制作了以上药品的包装盒、说明书、药瓶标签等标识,并通过肖某某等人制成上述假药。吴**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全国各地大量的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以及皮肤病患者等身份信息,后由被告人胡**、钟悢垫,根据其提供上述假药的名称、功能、成份、价格、销售方式、成功案例、联系电话等信息制作了以上药品的宣传资料,并让被告人胡**、钟悢垫以北京同仁堂中医院的名义按照其提供的患者名单邮寄分发,共计发出宣传资料数十万份。全国各地的患者接到信之后,有购买意向的根据宣传资料所留电话联系购买药品。同时被告人吴**使用其控制下的李富贵、曾兰芳、冯威、樊玉枝、杨菊保等人的银行卡,并以这些人名义与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代收货款合同,通过宅急送将患者购买的药品送货上门并代收货款,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所收货款汇至吴**所留的银行卡上。
201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吴**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张井成等全国各地数千名患者销售假药止渴养阴胶囊、默克·扶胰康胶囊、山楂降压胶囊、克银丸,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441万余元。被告人胡**、钟悢垫明知吴**销售假药,为吴**销售假药提供印刷、分装、邮寄的广告宣传,从被告人吴**处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余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时,从其处查扣已封装好的假冒“北京同仁堂中医院”的信封(内装有止渴养阴胶囊的宣传资料)、假冒“北京协和医院”的信封(内装有玉兰降糖胶囊的宣传资料)共计3万余份。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止渴养阴胶囊、默克·扶胰康胶囊、山楂降压胶囊、克银丸均为假药。
2016年4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吴**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22日,崇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6万元;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钟悢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涉案数额大,涉案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被告人吴**等人利用传统品牌、知名医院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性更强,通过现代物流手段销售假药,销售区域遍及全国,社会危害更大。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引导证据收集,提出方向性意见,为准确有力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础。在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及时通过正义网等媒体发布案件办理情况,开展释法活动,既提醒群众关注、防范食品药品犯罪,又防止谣言、流言等异化信息传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8
陆**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陆**、张泽坤在老板张木辉(在逃)的安排下,作为组织者,长期以香港SKK公司、香港海润公司、广州协志贸易公司等单位作为经营主体,从疫区巴西、美国、印度等国家大量采购冻牛肉及冻牛副产品,经香港发往越南,或直接由疫区巴基斯坦、印度等地发往越南,并以绕关的方式将货物由越南经广西走私进境,运到广东省的指定地点交货,并将货物存放于广州、佛山、深圳等地的仓库。经被告人陆**、张泽坤的统一安排,走私入境的货物被伪装成国产货或直接以走私货的形式销往全国各地。经统计,上述人员采用上述手法,共走私疫区冻牛肉及冻牛副产品16840吨。
2015年4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以陆**等6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陆**等6人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二)典型意义
该涉系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的重大走私案件。犯罪分子将未经检验检疫的境外肉制品走私进境,并伪装成国货销售,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属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新型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海关缉私部门,全面梳理证据,依法认定责任,有力指控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未被逮捕的绕关走私的主要负责人,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9
曹某受贿、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原检验员曹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检验试剂及设备的过程中,采取索要高额回扣等方式,收受多家医疗用品企业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同时,曹某还利用实际管理检验试剂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供应商虚开发票、检验试剂虚假入库、虚假检验等方式,先后3次贪污福利中心钱款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
2016年2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曹某立案侦查。2016年7月7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江苏省镇江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是一家不足10人的基层医疗机构,属于典型的“微型”医院,主要为“三无”人员、孤残儿童、“三无”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康复医疗服务。本案中,曹某作为小医院的检验员,职务不高,但拥有实权,为牟取私利,不惜罔顾本来就生活不幸的“三无”人员、孤残儿童、“三无”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健康和医疗利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基层医疗单位形象,严重影响“医患”关系,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严惩群众身边发生的小案,短短数月彻底查清曹某的犯罪行为,及时将其绳之以法,对其他医务人员打下了“预防强心针”,促进了当地医疗行业风气的好转,保护了弱势群众的权益。
典型案例10
刘某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及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158.98万元,价值24.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2000元购物卡一张,另有1000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2014年7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刘某立案侦查。2015年3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相应赃款。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2015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医疗卫生行业关系到民众生命健康这一基本的民生权利,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是当前人民群众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医疗行业专业性较强、医疗用品市场相对封闭及行业制度和相关
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本案中,刘某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间长、次数多,累计涉案数额达到2000余万元,是典型的“小官大贪”腐败,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查办医疗卫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维护医疗卫生领域药品采购、医疗器材购销等的正常秩序,努力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彰显了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11
黄某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3年期间,四川绵阳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为了能够中标安徽省阜阳市肿瘤医院多极射频治疗仪、腹腔镜、彩超、呼吸机等医疗器械招标项目,找到时任阜阳市肿瘤医院分管临床业务副院长兼普外科主任的刘某(另案处理),希望刘某在招标过程中对其经销的设备进行关照,并承诺给予相应的好处费,后在刘某的帮助下,黄某多次中标。为感谢刘某的关照,黄某先后多次向刘某行贿共计202.8万元。
2014年8月2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黄某立案侦查。2015年6月29日,阜南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典型意义
在我国,医疗器械长期供大于求,医疗器械销售行业竞争激烈,许多药商或分销商刻意利用“高额回扣”等违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在本案中,黄某多次请刘某在该医院的招标中予以关照并给予好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行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犯罪时间跨度大,严重损害了医疗器械采购正常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检察机关在查处医疗卫生领域领导干部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一些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的行贿犯罪也不姑息,依法予以打击,通过双管齐下的做法,积极维护医疗卫生领域药品采购、医疗器材购销等的正常秩序,努力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12
刘某某滥用职权、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有关城市污水排放的法律规定,城市内污水处理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相关排放许可。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城管局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某,在明知国家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伙同社会人员赵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等人,租住民房并设计、订做、购买排污设备,采用挖埋地下管道等手段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大肆排放有毒有害化工污水;刘某某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还滥用职权为非法排污行为积极提供帮助,造成寒亭区污水处理厂设备严重毁损和浞河河水严重污染,致使流域内部分鱼塘、农作物损失严重,经济损失共计939.1434万元。
2015年5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016年7月13日,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环境执法监察人员,不仅伙同他人非法排污,还滥用职权为排污行为提供帮助,造成污水处理设备损毁和河道污染,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全面调查取证,最终以恶劣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后果双重认定的方式,全面查实犯罪分子的罪行。本案的依法查处,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营造了打击和遏制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