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有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紫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农家乐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农贸市场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7.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8.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9.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广州顺旺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3·15”晚会曝光民生热点
【要旨】
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民生关切,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针对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辣条”等“五毛食品”问题,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决定,2019年3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布了公告,明确禁止在全市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销售“辣条”,但在新苑学校、东关一校、酒泉师范附属小学、北关小学、康盛小学等中小学附近的部分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仍在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
【调查和督促履职】
肃州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周边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在向中小学生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辣条”食品,部分“五毛食品”存在无生产日期、超保质期、无保质期以及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肃州区检察院认为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州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部分校园周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辣条”食品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3日,肃州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学校及周边200米内食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937人次,按照“网格化、痕迹化、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各类食品经营单位562户次,排查整治食品批发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13次,清理下架问题“辣条”40公斤,有效清查和取缔了校园及周边200米内销售“辣条”的行为。
同时,肃州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与引导,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区教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内外小商店、流动摊贩、违规饮食摊点进行排查,严禁校园周边销售麻辣食品、膨化食品以及垃圾食品,杜绝无证经营流动商贩在校园周边设摊;并在校园及周边张贴公告,引导学生不购买食用“辣条”食品,强化对师生、幼儿的营养健康教育。
【典型意义】
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安全。“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即食方便食品,长期食用会引发肾脏、高血压、肥胖等健康问题。肃州区检察院主动履职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校园周边部分商家对行政监管部门公告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基层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缺失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有效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
2.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保健品 虚假宣传
【要旨】
虚假宣传是保健品市场乱象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
【基本案情】
2019年初,江山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等不法商户通过悬挂广告牌、口头推销、组织老人会销、举办顾客答谢会等方式,高价兜售“高电位能置养生仪”“康汇牌维固胶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产品,同时违规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抗肿瘤癌症”等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初,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举报投诉,并通过“网格+检察”和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检索发现“基层治理四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上此类举报投诉线索达50余条。立即部署专项行动,对本市范围内的保健品市场违法问题进行摸排。针对保健品销售领域不法商家作案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反调查能力强等特点,采取网上查询与现场调查、走访摸排、谈话了解与技术手段等多种方式,获取了江山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等不法商家以虚假广告、夸大功效等方式向老年人高价推销保健品的重要证据。
2019年2月2日,江山市检察院向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对江山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查处,益健堂、恒念保健品商行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苗家养生堂淤头店已停业并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先后出动执法人员1300余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场所960余个,对其中160余家保健品相关门店、会销场所、销售场所进行了重点检查。共立案20件,办结行政案件6件,罚没款54.2万元,联合公安、乡镇(街道)等查处关停涉及保健品传销的黑窝点5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件,刑拘7人,有效整治了江山市的保健品市场乱象。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开展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监督行动,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切入点,发挥“网格+检察”线索发现机制,拓宽线索发现研判渠道,并主动加强后续跟踪监督,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扩大战果,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成效。
3.贵州省紫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挂牌督办
【要旨】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立养殖场,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造成隐患。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解决水源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了广大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紫云县母猪笼饮用水水源地于2012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划定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2014年4月,紫云县环保局违规审批环评许可,紫云县天然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围栏养殖梅花鹿约300只,产生的粪便和尿液等经化粪池简单沉淀后排放,对水源地造成污染。2018年5月底,生态环境部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发现该环境违法问题,并列入第五批环境违法问题清单曝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紫云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14年4月21日,紫云县环保局明知母猪笼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紫云县天然鹿业开发有限公司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规作出审批同意选址和建设的决定,违法行使职权。同时,自2014年以来,在母猪笼水源地一直未停止对居民供水的情况下,一级保护区内有1家梅花鹿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有1家烧结砖厂、1家水泥砖厂、2家木材加工厂和1个炸药仓库点位,上述企业在保护区内均有排污口,未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整治和搬迁。紫云县环保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怠于履行职责,对群众饮水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挂牌督办。2018年8月24日,紫云县检察院依法向紫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在最高检、省级检察院指导督办下,安顺市、紫云县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与紫云县县委、县政府和县环保局进行沟通,督促检察建议落实。紫云县政府督促县环保局根据现有水源地供水的实际情况,逐级向省政府请示,将已不能满足县城供水需求的母猪笼水源地申请替换为2018年6月新批复的黄家湾水源地,同时由县水利局加快建设母猪笼水源地所辖村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供水需求。2018年底,省政府批复同意替换黄家湾水源地向紫云县城供水。紫云县环保局组织对母猪笼水源地的供水设施进行拆除,停止该水源地的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亦按期建成并实现正常稳定供水。同时,紫云县环保局对原母猪笼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违规审批的环评文件予以撤销,依法监管企业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18年最高检挂牌督办的35起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之一。为确保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安顺市、紫云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亲自督办和参办,多次与紫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座谈,通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针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并到实地查看整改进展。安顺市检察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市委书记和市委政法委书记均批示肯定。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县城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二次供水 饮用水安全
【要旨】
二次供水的水质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居民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持续存在,符合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居民饮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二次供水单位鸡西市恒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北欧印象小区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上岗,以上违法事实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鸡西市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将该案指定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经调查查明,鸡西市恒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为鸡冠区北欧印象小区居民加压供应生活用水,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鸡冠区生活饮用水负有卫生监督职责,但未履行该职责。鸡西市恒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欧印象小区供水部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清洗、消毒,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未按规定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上岗,二次供水水质未按期检测。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该小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9月28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向鸡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职责,消除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卫生许可制度,严格监督鸡西市恒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次供水卫生,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收到检察建议后,鸡冠区卫计局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协助供水公司制定了《泵站供水卫生安全整改方案》,率先从市供水公司管理的南站泵站入手,根据整改方案进行了蓄水池清洗消毒、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入口防护栏加高、入口门设置上锁装置、管理人员和供水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办理健康证明。经过整改,鸡冠区卫计局验收合格,于2018年11月16日为南站泵站签发了全省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2018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鸡西市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推广鸡西市检察院办理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经验,并部署在全省集中开展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为了彻底解决二次供水饮水安全的问题,鸡西市检察机关积极指导市供水公司着手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水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已纳入地方立法预备项目。市供水公司成立了第一家“二次供水专业清洗公司”,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目前已惠及12个小区,9700户,38000余居民,居民入户端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同时,还建议市水质检测中心完善水质检测项目,提高水质监测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了二次供水的安全、质量问题,真正达到党委政府满意、人民群众受益的效果,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目前,由于历史、技术、资金投入和监管等原因,二次供水泵站多数存在无卫生许可证、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不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管理混乱、供水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给百姓饮水卫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鸡西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民生福祉,通过办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二次供水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规范该领域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推动全省范围开展二次供水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保障了百姓饮水安全最后一公里。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基于工作中的不同分工、不同职能,共同追求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农家乐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家乐 食品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农家乐”等餐饮服务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农家乐”等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发现,霍城县“周胖子农家乐”等89家农家乐餐饮服务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众多游客及本地消费者身体健康。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域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霍城县检察院在发现霍城县“周胖子农家乐”等89家农家乐餐饮服务场所存在违法情形违法后,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经调查,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依法对89家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纠正其违法行为,规范“农家乐”依法经营。
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及落实措施。该局组成核查小组,对未履职到位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登记造册分发至各网格负责人手中。再针对各网格内的企业一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无证经营者,责令限期办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立即关停。经核实,共督促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81家,注销3家,关停5家,停止34人从事餐饮服务。该局结合开展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加大无证无照整治力度,强化各乡镇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加强所属地食品生产经营户巡查,排查风险隐患,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亮证经营。
【典型意义】
农家乐是新疆各县市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自然资源,促进农民就地创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致富脱贫,重点培育和大力发展的休闲旅游产业。对农家乐加强监管,促其规范依法经营,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众多消费者、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促进农家乐旅游产业长远发展。霍城县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有效地督促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域范围内“农家乐”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能,没有一刀切,也没有一罚了之,而是注重督促、帮助违法经营者整改,促其规范依法经营,既有效整改了违法行为,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农贸市场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整治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助力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推动在农贸市场设置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或检测箱,有效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有数十家农贸市场未按规定申请市场名称登记、未做好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抽样检测及公示、未留存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台账信息、未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并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且部分入场经营户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余杭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1月31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农贸市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督促无证农贸市场尽快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合法规范经营,强化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切实保障菜篮子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内容立即开展专题研究,确定了“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总体整改思路,多措并举,落实服务管理工作。一是梳理问题,摸清底数。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将无证农贸市场农产品抽检列入市场监管流动检测车检测计划,截止3月上旬,检测车共检测了25家农贸市场内共计776批次。二是开展约谈,推进整改。对检察建议涉及的12家农贸市场负责人和属地镇街负责人开展约谈,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对其中4家农贸市场开具了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对1家农贸市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三是多方联动,合力攻坚。与农业局就农贸市场农产品索证索票电子化问题进行探索;规范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范本,指导市场主办方与入场销售者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要求市场主办方按规定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上墙公示,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抽样检测并将结果上墙公示;与相关镇街、村社负责人就证照办理、布点规划、提升改造等问题进一步商讨解决对策。全区有证农贸市场已全部设置快速检测室,无证农贸市场已下发通知要求其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探索设立快速检测室,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农贸市场作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主要经营场所,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引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均要求进一步落实检验检疫票证查验规定,防止染疫猪肉原料进入食品加工环节。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专项行动,一方面助力行政机关从根源上解决农贸市场存在的一些“顽疾”,推动在全区有证农贸市场设置快速检测室,另一方面积极帮助市场开办主体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
7.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网络餐饮 履职尽责
【要旨】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履职尽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2018年6月8日,滨城区检察院向区食药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2018年7月18日,区食药局书面回复称:已对“美团”平台下达监督意见书,现已整改到位;“饿了么”平台上检察建议书中所列商家的许可证食品信息已全部公示;“百度”外卖平台现已不存在,已要求各店将信息从平台撤下。
收到回复后滨城区检察院及时跟进调查,发现检察建议书中所列部分商家仍未整改,区食药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网络餐饮服务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3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区食药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区食药局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提起诉讼后,区食药局高度重视,分别向“美团”外卖总部、“饿了么”总部、“百度”外卖总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其授权的多家滨州第三方平台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快整改。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第三方平台存在的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函告该局予以调查处理。2018年9月13日,区食药局对相关第三方平台涉及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30日,区食药局对滨城区代理“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调,均合法有效。鉴于区食药局在提起诉讼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区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区食药局对“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019年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区食药局表示今后将加强网络餐馆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区食药局向相关平台下达了监督意见书,但并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穷尽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解释,无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只要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存在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危险的,也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确认违法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益。
8.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包装饮用水 条件致病菌 健康危害风险
【要旨】
包装饮用水生产环节把关不严,是造成消费者健康危害风险的重要源头性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义务,对维护社会公众食品卫生公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审查,查明事实:自2015年以来,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被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龙桥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处罚。龙桥分公司自2006年左右开始生产包装饮用水,每天生产100至200桶,每年销售数额20万元左右。其生产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销往海南多个市县,累计销售数量大(仅查处含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就多达500余桶),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诉前程序】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龙桥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函告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经审查,龙桥分公司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其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仍不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这是一种国家认定的条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多种疾病。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海南省疾控中心出具专家意见函证实,本案所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对易感人群存在一定的健康危害风险。龙桥分公司对待海口市食药监的整改要求敷衍了事,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屡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水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该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属于本案适格被告。龙桥分公司作为琳雄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琳雄公司也应承担。琳雄公司也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其召回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海口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一、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二、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三、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四、为确定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委托专家咨询专业意见,并支付一定专家咨询费用。应依法由龙桥分公司和琳雄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支出。
2018年12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海南等地食品监督抽检中接连爆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问题,部分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充分暴露出其在生产环节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海口市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全国范围包装饮用水行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饮用水安全卫生,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
9.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广州顺旺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一体化办案
【要旨】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广州顺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注册成立,在广州设有多处中央厨房与配送点。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增加了黄埔区经营点,在上述地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自2017年12月开始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伟兄冰鲜档采购肉类冻品加工后销售给天河区棠德南小学、黄埔区京信公司、万孚公司等单位及散客。其中,2018年3月18日,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后销售。同年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4月9日区食药局对冷冻仓库进行查封,并对剩余的240斤猪手粒进行抽检,经检测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诉前程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意识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一是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张某某等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11个关键细节,同时要求追捕顺旺客公司上家及上上家,全面追查含瘦肉精的猪手粒问题冻品的源头。二是在涉案猪手粒的重量及来源问题上,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证人证词存在不一致,为了查清供货链条,办案人员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注重自行调查,查清了涉案单位、冻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货的链条。三是在涉案猪手粒是否已被对外销售并产生实际人身损害的问题上,由于被告单位在广州有多处中央厨房及供应点,加上被告单位供餐单位众多,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供述涉案猪手粒的流向。为此办案人员亲自前往天河区棠德南小学、京信公司、万孚公司等食品流向单位调查取证,调取供餐合同及菜谱以证实涉案猪手粒实际销售并产生了损害的重大危险。四是在被告单位是否尽到充分审核义务的问题上,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上家均未全面如实供述。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区食药监局的全部行政执法材料,查明被告单位无证经营、案发后倒签供应合同、曾受过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及上家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多个细节,从而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如实供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全部事实。通过细致到位的补强证据工作最终为准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广州顺旺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顺旺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制品的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的,应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涉案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肉制品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