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督促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上解决行业难题,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基本案情】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丰公司)自2009年投产以来,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导致恶臭气体大量排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及城区居民生活。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受恶臭气体影响的居民范围越来越大,并先后成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的重点反映问题。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来源于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立案后,通过实地调查、调取企业环评报告以及环保局监测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等方式,确定阜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恶臭气体,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对城区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额核算的建议》,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阜丰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额为1.0560亿元。经依法公告后,检察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环境损害危险,判令被告承担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治理的费用共计1.0560亿元。
为及时制止该企业的污染行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同时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阜丰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阜丰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书面回复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该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案诉讼过程中,阜丰公司先后投资近6000万元引进新环保工艺,经专家论证,该工艺可以达到降低并减少大气污染的效果。同时,该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表达和解意愿,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诉前和解,约定认可阜丰公司在案件起诉后已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阜丰公司向市财政局支付剩余修复费用4000万元,并确保不再产生大气污染问题。和解协议签订后,阜丰公司足额缴纳修复费用,并继续投入近1亿元用于全面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监测评估,其恶臭气体排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鉴于阜丰公司已消除环境损害危险,缴纳修复费用,本案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恶臭气体排放问题是生物发酵类行业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在本案推动下,阜丰公司治理恶臭气体排放改进的生产工艺获得了国家专利,成为全国同类企业中率先解决此问题的企业。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依托专家论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配合,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也发出了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双方共同发力,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如停产、限产),制止了恶臭气体的排放,及时保护了公益。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不宜再就同一违法事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诉前建议,除非是为了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
检察机关与企业并不是对立关系,本案中,企业通过投入升级改造,还申请了国家专利,解决了行业环境治理难题,实现解决环境污染、促进企业优化升级、提升经济效益的共赢。
2.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互联网 侵害烈士名誉
【要旨】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对英烈的侮辱性言论,属于利用网络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烈士近亲属没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四川省凉山州发生森林火灾救援现场,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当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9年4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同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保定市检察院于7月24日立案,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7月31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四川省凉山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可以就霍某发表侮辱烈士言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限届满,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
8月30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凉山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9月2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霍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当众宣读致歉信,对自己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原谅。9月26日,霍某在《检察日报》上刊发致歉信,向凉山英烈的亲属以及全社会致歉。保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代表、群众代表等百余人现场观看庭审,庭后纷纷发表感慨,取得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利用互联网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诋毁烈士形象,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通过互联网损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本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陕西、海南等地检察机关也先后提起多起民事公益诉讼。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彰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加强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3.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 诉前和解 听证
【要旨】
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通过听证的方式与侵权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侵权行为人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从证据分析,该公司并不能证明其2013年至2015年间产生的约15吨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置,且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该公司将520余只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听证】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在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案件中,发现红宝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进行处理,该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调查。
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案件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一是,通过调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发现红宝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有520余只废油墨桶未依法处置。二是,通过调取无锡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红宝公司近几年来危险废物处置的转移联单,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处置量并不一致。三是,通过调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对红宝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520只废油墨桶的违法事实。四是,通过与红宝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人员谈话、调取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2年以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16年以来危险废物台帐等,发现红宝公司不能证明其2013至2015年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理。最后,委托江南大学等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5.18万余元。无锡市检察院支出论证意见费2.7万元。
对于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无锡市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红宝公司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红宝公司表示,其愿意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希望能与检察机关进行和解。承办检察官办案组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仍需要探索完善,诉前和解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减少其诉累。根据该院制定出台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侵权行为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可以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和解,但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邀请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江南大学专家和该院检务督查处干警作为第三方参与听证,在该院听证室举行。主持人首先介绍了该院组织听证的目的、意义、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的听证程序。然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来源、调查核实等基本情况以及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阐述了红宝公司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理由,江南大学专家对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形成过程以及综合考虑的一些因素等进行了说明;红宝公司就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江南大学专家对红宝公司针对专家意见的异议进行回应,检察机关针对红宝公司的抗辩进行释法说理;双方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进行认定,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红宝公司发表最后陈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针对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对听证进行了总结,当场进行了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宣布听证结束。所有参会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随后,该院与红宝公司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无锡市检察院与红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红宝公司支付专家论证意见费用2.7万元,并拟将所有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5.18万余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异地修复,目前修复项目正在洽谈中。
【典型意义】
无锡市检察院运用诉前和解方式,解决公益保护问题,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积极的探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和解,仍有不同认识。和解的探索实践,要以公益得到完全充分保护为前提,同时要遵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防止检察权代替审判权。
诉前和解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有助于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与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证诉前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消解侵权行为人的疑虑,赢得各方的认可。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无锡市检察院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侵权行为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成效良好。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随意处分公益,无锡市检察院出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不得就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中确定的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数额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亦不得就法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且和解协议应当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了防止侵权人恶意和解或拒绝履行,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签订后,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公告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审查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