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流域 固废 生态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
【要旨】
长江沿岸固废违法堆放导致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事件被新华社曝光,中央有关领导作出批示,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均挂牌督办。4月2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对该污染事件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区内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场地(该水泥原料来自于上海、江苏、池州三家公司的工业固废)。后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批水泥原料总量达2.4万吨,属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因未采取“三防”措施已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1614.0941万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1613.923万元。安徽某物流园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调查和诉讼】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方面调查取证。
经查,刘某某等6名自然人将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于长江边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场地,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18年9月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5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6家单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废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共计3228万余元,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20万至100万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自然人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调解,在满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后,该院遂对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其余部分正在执行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对公益诉讼中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列出调查提纲,公安机关据此补充调取了涉案企业的有关证据,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的办理。但是,我们不应刻意追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要以保护公益的需要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
另外,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应认定对造成污染存在过错的多家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提出数额达300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