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六个典型案例
1. 江西省新余市石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养殖污染 指定管辖
【要旨】
针对跨流域、跨区划违法排污的较复杂情形,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由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通过跨区域协同合作,借助科技“外脑”,向当地行政机关发出跨行政区划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及时消除污染源,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仙女湖流域的孔目江上承白枚河、石牛滩水库、石山水库的来水,下接风景如画的仙女湖旅游区,是江西省新余市区重要的饮用水源。其上游的石山水库地处新余市分宜县和宜春市上高县交界处,归分宜县管辖。石山水库禁养区周边隶属于上高县管辖的旺某生猪养殖场和曹某某生猪养殖场存在粪便、污水直排问题。其中,旺某生猪养殖场紧临石山水库,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面积2369.37平方米,猪舍8间,存栏生猪700多头,年出栏生猪数千头,设有三个排污口,直接向石山水库排放污染物。曹某某生猪养殖场在石牛滩水库的集雨区内,面积2630.77平方米,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猪舍9间,存栏生猪700多头,年出栏生猪数千头,设有四个排污口,其中一个排污口直接向山下排放生猪粪便、污水,流入山下的水塘排向附近农田;另三个排污口向山沟排放的生猪粪便、污水,通过泄洪道流向70米外的石牛滩水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开展仙女湖及上游流域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生态环境污染情况,并将案件线索指定由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调查发现,两家生猪养殖场长期直接排放动物粪便和污水至位于新余市分宜县高岚乡西坑村的石山水库,并向下游扩散,导致水环境污染。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两家生猪养殖场污染物进行取样检测,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四项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为确保诉前检察建议的质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南昌大学公益诉讼领域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并就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水源地保护等方面专业问题,分别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厅进行咨询。2019年3月1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省人民监督员共同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上高县环境保护局、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加大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有效防止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上高县环境保护局、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向两家猪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两家养猪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对全县禁养区猪场拆除工作进行了多次督查,开展了限(可)养区养殖场摸底调查工作,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了禁养区已拆除猪场建筑垃圾及粪污情况抽查;拆除小(二)型以上水库及锦江主要支流禁养区猪场400户,拆除面积20.7万平方米;做好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工作,全面推动上高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速增效。2019年4月17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发现,两家生猪养殖场已被拆除,猪舍拆除建筑垃圾已被清理,养殖场原址还进行了补植复绿保护。至此,石山水库污染源已被全部清除,诉前检察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取得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仙女湖流域的水环境污染由于跨流域、跨行政区划等原因,历时十余年,长期未能整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江西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个案指定管辖的方式探索由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案件,解决跨流域、跨行政区划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在短时间内促进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以点带面,促成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一面”的示范效应。
2. 湖北省宜昌市长江岸线林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岸线林地保护 跨区域案件 指定管辖 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关系
【要旨】
行政相对人破坏环境资源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移送刑事侦查,仍需继续履行其他监管职责,以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对于多个基层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情况,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湖北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项目负责人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宜昌市枝江市白洋镇易顺矿业码头旁长江岸边占用林地开挖砂石,平整土地,建设堆货场扩充码头,造成39.708亩林地严重毁坏。该码头系2010年1月21日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建设,但一直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合规经营。因2013年4月1日起白洋镇由枝江市划归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托管,该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监管。2017年3月20日,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针对违法毁林行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林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责令该公司恢复被毁林地原状。2018年3月14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黄某免予刑事处罚、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查明,本案违法状态自2013年2月持续至2017年3月,时间跨度较大。同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白洋镇原属宜昌市枝江市管辖,2013年4月1日该镇由宜昌市高新区整体托管,而宜昌市高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监管职能的划转。此外,违法行为人毁林占地是为了违法扩建码头,而该码头因未按期完成非法码头规范提升治理任务、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被列入国家、省非法码头整治专项重点督察对象,本案还涉及到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问题,需要原准予建设码头的枝江市政府主导、长江航道管理局宜昌分局等多个部门协助配合整治。由于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管辖宜昌市高新区的公益诉讼案件,长江航道管理局宜昌分局又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按照相关规定,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考虑到如何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更快更好地恢复受损公益,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宜昌市市联办《关于推进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丁家沟码头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2018]3号)文件精神,决定由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全部补植复绿或恢复自然岸坡等‘复绿到位’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宜昌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其他基层院配合调查取证。
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在行政相对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除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可被刑罚折抵外,其他行政法律责任仍应承担。而本案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责令相对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仍构成行政不作为。2018年4月28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责令相对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
同年5月3日,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限期完成全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任务的紧急通知》(省联席办发[2018]6号),对涉案码头进行了强制拆除并清场;同年6月28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检察机关作出回复,称“高新区成立了林地复绿工作领导小组,聘请设计院编制了复绿方案,选择某园林公司实施修复,截至同年6月15日,已完成被毁林地修复工作”。
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被毁山体陡坡改缓坡,铺网覆盖并播种草籽,复绿区域换土、种植苗木,修复植被处于养护期,但仍有部分被毁林地未修复,行政机关也未要求相对人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1月21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认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而是利用国家财政植树复绿,属于不依法履职,请求判令该局对行政相对人损毁林地的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庭审中,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辩称:该局已作出《责令停止林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且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不宜再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违法行为人虽因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被毁坏林地限期恢复原状的责任。因涉案被毁坏林地至今尚未完全恢复,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追究后,仍应继续履行包括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内的法定职责。因此,判决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行政相对人损毁林地的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因被毁林地被政府纳入长江干流沿线统一生态治理范围,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向该公司及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责令该公司、徐某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范围内,分别异地复绿20.592亩、19.116亩,并指定由第三方机构验收。目前,“异地复绿”已通过验收,栽种的各类苗木均已成活;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被毁林地修复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裸露的林地、山坡已全部被植被覆盖。
【典型意义】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明确提出要把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的被毁林地位于长江岸边,在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旦林地被毁坏,需要及时修复植被,方能有效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打击相关环境犯罪,更应当注重环境的修复治理。该案的成功办理,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与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不能简单以移送犯罪处理代替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为检察机关把握此类案件发出诉前建议的条件、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以及在涉及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提高效率更快更好修复受损公益,提供了范例。
3. 湖南省长沙市柏家洲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检察一体化 综合治理
【要旨】
就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发挥全市的检察监督力量,督促和凝聚全市两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力量,共同、全面、综合治理好城市环境污染给全市数百万居民的饮用水源带来的危险,消除城市迅速扩张带来的环境污染顽症。
【基本案情】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河入湘江口处的柏家洲,对面是中南地区最大的城市湿地洋湖湿地公园,东毗湘江桔子洲头。本世纪初柏家洲纳入经济开发区洋湖片区,洲上居民陆续将户口迁回等待拆迁补偿,逐渐形成了生活、捕鱼、餐饮娱乐活动区。2016年湖南省政府将柏家洲整个洲岛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洲岛距离第三、第八水厂取水口200余米。岛上存在建筑123处,其中违法建筑83处,无证铁质餐饮船5艘,商业快艇2艘,木质渔船26艘,餐饮店23家,柏家洲上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湘江、船舶航运捕鱼、水上餐饮娱乐等活动污染了饮用水水源,直接威胁到全市数百万市民饮用水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沙市、区两级的地方海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与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0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环保厅组织的全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排查整治专项督查中发现线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湘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市院为主办,涉及一江两岸的三个区院参办、合办,两级院联动,整合精干力量成立“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组,形成全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市院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亲自承办案件,听取案情汇报,研究讨论案件,亲自巡江、登岛调查取证。两级院检察长主动出面与市、区党委、政府积极汇报、沟通,争取理解、支持,有效推动了市政府两次召集全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整改推进会。同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岳麓区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2日、9月6日分别立案调查,市院于8月22日向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海事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监管职责,依法处理停泊经营船舶。市海事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组织了市渔政、岳麓区交通、洋湖街道等部门联合开展非法船舶停靠处置行动,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前后共出动执法人员90余人,执法船舶4艘,将6艘木质船和2艘游艇强制拖离柏家洲。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拖离的5艘铁质船舶,协调岳麓区交通局、柏家洲搬迁指挥部,将铁船处置纳入到搬迁补偿方案中,对船主依法补偿后,自行拆解处置。
两级检察机关为促进综合解决柏家洲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在及时跟进监督整改的同时,多方沟通协调市、区两级政府和湘江新区行政机关,共同促进全洲岛整体搬迁。2018年7月19日,岳麓区委、区政府成立柏家洲环境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制订整体搬迁方案,落实全岛搬迁工作,湘江新区则出资1.8亿元支持洲岛居民的搬迁。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协调督促岳麓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履行违法建筑的监管职责,促进岳麓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参与到搬迁指挥部组织的6次大型拆违行动,在2个月内将处于国家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84处总面积2041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岛上100多户居民得以依法安置,使柏家洲全岛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最终实现了柏家洲土地退林、居民搬迁、全岛封闭防护、环境生态修复等多方共赢的格局。
【典型意义】
本案事发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湘江地带,关系到民生民利的饮用水源保护,又系多年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湘江新区、市环保、海事、住建等部门和区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关系复杂。长沙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力求和谐解决环境整改问题,既要考虑案件的效果,又要考虑问题解决的社会效果,以达双赢、多赢、共赢的和谐目标。两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灵活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并积极向区委、政府汇报,通过区委、政府沟通协调平衡各行政部门的权、责、利关系等方式积极参与和帮助政府排忧解难,促成两级政府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的社会综合矛盾。本案的成功办理, 一方面服务了湖南省“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长沙市“碧水蓝天保卫战”等中心工作,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的柏家洲岛民搬迁等问题;另一方面彻底消除了长沙饮用水污染源的威胁,确保了长沙数百万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守护了湘江生态环境资源,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该案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的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并作为典型案例列入了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的检察工作报告。市、区两级政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
4. 四川、贵州跨省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排污 流域治理 跨省司法协作
【要旨】
跨省协作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安全,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着力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位于古蔺县太平镇团结村九组的赤水河畔,主要生产酱香型白酒,年产量5000吨。该公司因未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其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厂区生活污水需要通过管道排入自建的污水中转站经过罐装收集后,再用车辆转运至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罐装污水收集设施由两个容量分别为1.5吨的金属储存罐和管道组成。自2018年8月以来,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在污水收集及中转过程中,因污水储存罐容量有限,加之排污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致污水回流及漏水,部分污水通过小溪沟流入赤水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赤水河川黔两省界河段实地走访时发现,古蔺县辖区内的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遂依托两地会签的赤水河流域跨区域协作机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前往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中转站实地查看,发现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中转站建在距离赤水河约25米的河边,污水正从污水中转站排污管道闸门及接口处溢出流入赤水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及当地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查阅、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调查核实,证实自2018年8月以来,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因污水收集中转设施失修导致污水流入赤水河的事实,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监管失职。
2019年4月2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向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责令彻底改正;要求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督促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进行整改。主要有:一是在原有两个污水储存罐的基础上新建了污水收集池,安装了回水泵,对在污水灌装转运、设备检修等过程中滴漏和回流的污水进行二次收集后抽回污水储存罐;二是对暂时闲置的阀门等设备加装胶垫并封堵,防止渗漏;三是对污水中转场地上的沟渠和地面全部进行了清理和混凝土硬化;四是将污水中转站周围闲置的管道和赤水河边上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拆除;五是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开展了环保法制宣传教育。
2019年4月17日,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将整改情况向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回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跨区域协作机制将本案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处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认已彻底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和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水域,流经川、黔两省六县市,四川省古蔺县和贵州省习水县位于赤水河两岸,隔河相望,两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签《关于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协作意见(试行)》,共同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两地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相互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件,成案3件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件,携手共同解决了赤水河流域污染问题,实现了跨区域河流污染案件信息互通、两岸同步。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污染治理与企业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与行政部门沟通协商整改方式,想方设法帮助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在未停业停产的情况下高效及时解决污水排放泄露问题,整改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大幅度下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案件办理提供了范本。
5. 贵州省沿河县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排污 跟进监督 支流责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就诉前检察建议回复正施工整改的,进行跟进监督。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和修复被侵害公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贵州省沿河县夹石镇夹石中学及周边的生活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乌江,对乌江水生态环境、下游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产生的恶臭气体及蚊蝇严重影响夹石中学3000多师生及周边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时间长达4年之久。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初,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乌江环境保护巡查中发现该案线索。经调查发现,2013年12月17日,江西某公司从沿河环源环保公司中标承建“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后,将夹石中学原男厕所拆除用于修建提升泵房污水收集池。后因施工设计等原因而中途停止建设,致使学校及周边居民大量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接排入乌江。又由于该污水收集池处于露天状态,产生强烈的恶臭气体和严重的蚊蝇影响。2018年2月1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并责令违法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2018年3月20日, 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回复称正在施工整改。沿河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后发现,沿河县环境保护局既未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乌江沿河夹石段水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持续遭受侵害。期间,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贵州大学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检测,结果表明夹石中学污水粪便直排乌江后,对乌江水体水质的各项指标均造成了影响,破坏了乌江水生态环境。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0月8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对“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土建及安装与管材采购工程项目”中的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对“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土建及安装与管材采购工程项目”环境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成立了以局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整改专班,落实生效判决,督促和抓好污水处理厂及相关管网的修建和运行工作,确保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乌江。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执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督促,2019年8月底,沿河县夹石镇污水处理厂、夹石中学及周边地区的污水管网全部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达到了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乌江是贵州的“母亲河”,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在长江上游绿色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强化“支流意识”,担当“支流责任”,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努力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本案的办理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解决当前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助推脱贫攻坚,改善人居环境,确保下游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的具体体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协调、配合,实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携手并肩,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让长江流域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该案办理的成功经验先后被人民网、检察正义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6.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尾矿渣场处置 三级院联动 综合治理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敏锐发掘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线索,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有效推进对小江流域非法采矿、违法堆放废渣及排放废水、违建尾矿库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形成对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以《金沙江上有“黑矿”》为题报道了东川区小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问题。报道中,央视记者通过现场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暗访村民、排污企业以及东川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东川区小江流域存在的原矿露天堆放、渣场防尘措施不完善、尾矿堆放存在安全隐患及防渗建设不规范、非法采砂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电视媒体曝光。
【调查和督促履职】
媒体曝光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快速反应,于次日将该线索挂牌督办并交转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当天,两院办案专班在分管院领导的带领下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1.东川区黄水箐尾矿库周围是大面积农田且靠近小江河河道,三号坝坝脚靠山体处浆砌石挡墙出现纵向的裂缝及裂纹,存在泄漏污染隐患,尾矿库外排入河污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入小江河河道,缺乏对排污口的实时监测措施,存在水体污染隐患,尾矿库废渣沉淀后的扬散未进行有效控制。2.张家村渣场库内堆渣工艺不规范,临时排水系统不完善,废渣存在扬散隐患,堆渣高度和坡比存在汛期安全隐患。3.板河口弃渣场沉淀池紧邻河道,对小江河存在污染隐患。4.姑庄村个人违法堆放,精矿粉未采取覆盖措施,存在扬散现象;同心村渣料堆场堆放散乱,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污染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依法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建议主管部门对小江流域内相关企业的所有矿堆场、渣场、尾矿塘等进行全面排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东川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隐患负有监管和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并依法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东川区人民政府责令涉事责任主体对黄水箐尾矿库、张家村渣场、板河口弃渣场、姑庄村堆矿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并及时督促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定期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持续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及综合治理的统筹领导,确保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整体效果。
案件办理过程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东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东川区委、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统筹,持续有力推动解决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同时以中央环保督查为契机,成立了由区委书记和区长同任组长,各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东川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对东川区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生产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摸排调查的基础上,列出问题清单和时间表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公安局联合执法,先后传唤涉事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23人,对非法处置(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停止运行环保设施的14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为巩固整治效果,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对被监督行政单位的回复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实地查验,并继续跟踪监督。目前,东川区小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问题的整治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对黄水箐尾矿库三号坝体上的裂缝进行了加固修缮,同时在裂缝处的外墙上加固修建了新的坝体,防止尾矿库泄漏的危险,及时解决污染隐患;二是四方地张家村尾矿库渣场内采取了覆盖防尘网、定期喷洒等措施进行防尘,渣场下也全部覆盖了防渗材料,加固修缮了集液池,避免污水直排河道,对水体造成污染;三是东川区环保部门在临近小江河的尾矿库排污口处设置了实时在线监控设备,对排放的污水水质进行实时在线监控,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安全排放标准,保障水环境安全;四是在临河建设的尾矿堆渣场河道边修建了坝墙,在原来的堆场处进行了覆土种植;五是关闭拆除了28家非法采砂厂,同时责令辖区内的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予以限期整改。东川辖区内各企业基本停止了不同程度破坏环境的行为,一些大企业正投入资金进行环保整治,小江河的整体水质得到较大改善。
【典型意义】
东川区曾以“天南铜都”闻名于世,两千多年来一直是我国重要的产铜基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流经东川的小江河是金沙江的一级支流,境内全长25公里,是河道沿岸农业灌溉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因河道两岸的企业采矿工艺老化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的尾矿库违建、尾矿废水废渣直排小江河、固体废物沿河随意倾倒以及长期无序非法采砂等问题突出,导致小江流域生态破坏严重、环境污染风险突出。本案是全省检察机关三级院联动,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与东川区党委、政府就东川小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形成合力,推动建立了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和持续跟进监督,也促进了东川区经济发展模式从“一铜独大”向“多点支撑”的转变,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