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典型案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构成走私废物罪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洋垃圾 重大环境污染风险 跨区域管辖 专家辅助人
【要旨】
通过跨区域取证、运用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涉案“洋垃圾”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污染风险,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消除“洋垃圾”污染风险。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余吨。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范围、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问题,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以证明“洋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两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两被告通过伪报的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通过本案,一是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二是通过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企业不做非法“洋垃圾”贸易。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需要一体化的司法保障。非法进口、运输、利用“洋垃圾”所产生的环境风险将影响长三角地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是跨区划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为办理跨区化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委托第三方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手段,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成功办理,开阔了办案人员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