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最高检举办主题为“弘扬
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了“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主动派员提前介入,辨别伪劣产品与创新产品,推动新兴行业标准确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检察机关对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要旨】
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刘某系企业负责人,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角度出发,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注意把握案件性质和相关犯罪的构成,通过认真梳理,明确了争议焦点,通过多方调查认定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不宜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涉案走步机不合格。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盲目采信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技术检测报告》,主动介入、深入走访、认真研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通过督促企业完善企业标准及按规定上报备案、主动与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等,推动行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了走步机适用的国家标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