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了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五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具体如下:
案例1:
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两种型号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经鉴别,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评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丰台分局依法对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丰台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经全面审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1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并审查了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特约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还督促被不起诉人主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5万元,取得了权利人谅解。不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11月1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近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全面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人权,积极做好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促使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公开听证审查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信心和动力。
(一)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于起获物品的销售价格,张某某供述两种型号的侵权产品售价均远低于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由于仅有张某某供述,在缺乏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按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最终认定被不起诉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5.9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精神。
(二)积极适用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合法防水材料经营活动,因一时糊涂购进涉案商品,且未发现该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获得谅解。为保证案件效果,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多方意见,经综合全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惩治侵权行为。为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及时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并全程跟踪后续办理情况,后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也成为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
案例2:
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情事实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建(在逃,另案处理)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件(每件20盒,每盒5条)180余元的价格,将2.1万余件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食品公司”),销售金额380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连、张某某、甄某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以“双善食品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将1.9万余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邓某某加工点、双善食品公司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8500余件,价值11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后对该案立案侦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后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被批准逮捕,甄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双善食品公司、陈某某、甄某连、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8月22日又对邓某某以涉嫌相同
罪名移送起诉。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星巴克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6月18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补充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26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善食品公司及邓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其中追加认定犯罪金额邓某某172万元、双善食品公司400万元。12月18日,新吴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公司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等3人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张某某、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跨境取证、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指控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依托机制“四”引导,筑牢证据根基。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四个方面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一是引导侦查人员对多批次、不同口味的咖啡抽样鉴定,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可能,从而确定涉嫌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是引导侦查人员从电子数据、产品外观等客观证据查明售假人员主观明知,建议先固定公司高管陈某某、甄某连口供,避免了销售人员以商品来源手续齐备、无法辨识咖啡真伪为由否认主观明知。三是引导侦查人员查明邓某某、陈某某各自所在公司是否有合法业务,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做好铺垫。四是引导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单等多种手段,跟踪溯源,追踪制假窝点,进而人赃俱获。
(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遗漏犯罪。经检察官细致审查,虽然双善食品公司报关单、虚假授权等文件有一定迷惑性,但通过仔细查验电子数据、复核关键证人、比对供述细节,确定张某某等销售人员曾多次出面协调处置消费者举报投诉、超市销售商要求下架假货等情况,最终明确其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并依法予以追诉。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重点对汇款记录、公司账单等客观证据进行“拉网式”审查,追加认定了犯罪金额。
(三)出庭公诉准备充分,有力提升庭审效果。本案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庭审突发情况难以掌控。检察官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主犯邓某某欲翻供,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释明翻供可能导致的后果,促使其最终当庭彻底认罪。
(四)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官介入侦查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帮助发现源头并铲除售假窝点。受理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向星巴克公司送达中英文对照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并建议其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权利人诉讼权利获得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动,赢得星巴克公司尊重,并积极配合出具了该案所涉产品和包装系假冒商品的鉴定证明,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获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诉讼质效。
案例3:
福建高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在福清市开设伊诺烟酒店。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3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洋酒系在高档洋酒中掺入低档洋酒(假而不劣),仍从上述人员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购进假冒的芝华士、皇家礼炮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00余万元。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伊诺烟酒店及仓库内扣押假冒芝华士等注册商标的洋酒1600余瓶。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被查扣洋酒价值140余万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酒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伊诺烟酒店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侦查。7月3日、27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分别投案。9月27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管辖变更,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4日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销售的洋酒系在正品洋酒中掺入了低档次洋酒,是否属于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仍需证据予以证明,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补充了21份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洋酒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结合本案产品鉴定证明书等其他证据,认为涉案洋酒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不属于伪劣产品,故应当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8年6月4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3人销售金额为17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经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为18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判决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发现认定犯罪数额比起诉犯罪数额高,增加认定的25万余元系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确定销售金额时将账本记录的未送货的货值进行了二次扣减。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将账本记载的上家未发货商品计入库存,并将未发货值25万余元计入销售金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其中高某某、唐某某先投案,20余天后林某某投案,但三人到案后均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前几份笔录中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关键问题未如实相告或者沉默不语。尤其是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时,公安机关已通过前期侦查活动基本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其仍然矢口否认自己知道销售的是假酒,故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属于“如实供述”,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
12月28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金额为170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众多,能否准确认定和打击犯罪,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办案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各被告人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在一审阶段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涉嫌罪名,做到了罪刑相适应,防止了轻罪重判;二审阶段,通过抗诉纠正错误事实认定,降低犯罪数额,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依法排除自首认定,客观评判各被告人刑责,达到了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案例4:
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某(个体工商户)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化”(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1016件,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2019年7月1日,经河南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商品价值1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价格鉴定、肖某某外逃为由不予立案。7月14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线索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7月18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29日,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工作,肖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证据,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2019年3月2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快侦查。5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8月22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案件。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始终坚持将监督职责贯穿办案全程,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是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实践。
(一)树立全程监督理念,强化主导作用。一是快速监督立案。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审查,发现涉案商品价值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于法无据,遂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案件定性上,检察官建议根据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适用从一重处原则,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并与侦查人员达成共识;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价值鉴定等方面明确取证方向、取证要求。三是跟踪监督不放松。为了把监督做到刚性,针对案件进展缓慢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派检察官专人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二)加强部门之间互动,形成打击合力。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交流互通情况,掌握案件线索,及时履行监督职能。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商讨解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疑难问题。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法律政策,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使被告人肖某某的销售企业尽可能不受案件影响,且考虑其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诉讼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走访企业,通过以案普法、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送法进企业,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同时向监管部门制发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的检察建议,会同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伪劣商品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扩散的势头。
案例5:
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租用房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建立账号“成都市优尼可鞋业有限公司”“XF18280092251”,销售贴有巴宝莉、古驰等商标的商品。201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共计2.7万余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共有上述商标的15款商品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徐某、李某通过两个账号销售其中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2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30万元。被告人陈某负责销售账号客服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7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负责库管及打包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5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巴宝莉商标的两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商标的三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1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徐某、李某等人生产作坊查获、扣押大量假冒商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对生产假货、网络销售假货以及是否有刷单行为等证据及时收集固定。2018年1月12日,崇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徐某提请批准逮捕。1月19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徐某,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某、文某某并及时报捕。2月5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文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12日,张某某、文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余4人分别被取保候审。3月19日,崇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11月5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等7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二十三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罚金判罚,对徐某、李某罚金刑量刑畸轻,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抗诉。2019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关于徐某、李某二人的罚金刑判决,将二人原审罚金刑分别从三十二万元上调至五十七万元、二十三万元上调至五十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山寨作坊具备完整产业链条,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大、种类多,需要收集的证据复杂,取证难度大。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全案顺利进行打牢基础,也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办理,不仅向社会传导出检察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还为国际著名商品、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用案例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
(一)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确保全面精准打击。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锁定案件重要证据,完善证据体系;通过纠正漏捕,成功挖掘上游犯罪人员,实行全链条打击。
(二)注重庭前会议,确保庭审质效。鉴于本案涉案人较多,检察官通过参加庭前会议,将关键性证据、争议焦点等向法官、律师全面介绍,为审判提供参考,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积极开展审判监督,确保罚当其罪。本案在精准惩治犯罪的同时,以司法办案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形成有力法律震慑。2019年以来,成都市两级检察院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监督专项活动,针对相关刑事案件罚金刑抗诉14件,改判12件,罚金数额由之前的168.9万元,改判增加至366.1万元,切实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量刑标准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