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了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三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具体如下:
案例1:
江苏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无业)伪造洋河系列、国缘系列、双沟珍宝坊系列、泸州特曲及国窖系列、五粮液、茅台等白酒注册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并向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200万余元。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薛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3日。
二、诉讼过程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在办案中发现薛某某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遂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44万余元,并于7月25日移送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薛某某手记账目中疑似上下家近百人,经营数额远超44万元。8月2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薛某某非法经营958万余元,并于2019年3月12日以该数额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开庭前,被告人提出审计报告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检察机关经重新审计,认定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并于8月16日依法变更起诉。9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百二十万元;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百三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追加认定巨额犯罪数额,同时查实被告人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重要量刑情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坚持办案中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达到良好办案效果。
(一)深挖证据价值,依法追诉巨额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薛某某手记账目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进一步查找上下线,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薛某某已收账款为958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该数额提起公诉。开庭前,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指认,对被告人的三套账本逐笔核对,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手写账目仔细比对,同时复核已查明的上下线,最终依法变更起诉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
(二)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审计结果,解释增减审计项目和金额的情况和依据,确保客观公正。虽然最终起诉金额变大了,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表示认可,完全接受新的审计报告,对变更起诉表示认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开庭效果良好。
(三)查清前科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有线索反映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减刑后提前释放,但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支撑。是累犯还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涉及到能否准确适用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实。检察机关通过自行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被告人为假释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前科情况进行补证。后查实被告人确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起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案例2:
浙江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木制玩具产业是浙江省云和县第一支柱产业。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接受胡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7200元。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00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于2018年8月6日向云和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8月10日,云和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有当事人、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同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赃情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本县木玩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
三、评析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从案件证据把控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从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动行业规范运行有效次第开展。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不偏不倚,推动了在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无缝衔接,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职与慎用刑事追诉之间恰当把握。
(一)厘清事实争议,准确认定犯罪。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认定应以“独立使用”还是“整体使用”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和说明书各 1万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覆膜贴纸与底纸系配套使用,应整体计为1万件;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说明书可以单独在产品上使用,应单独计为1万件,故认定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已构成犯罪。
(二)筑牢案件基础,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适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教育感化,向陈某某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后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第二,权利人告知。检察人员主动走访被侵权企业,告知诉讼权利,听取其合理诉求。第三,举行听证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被侵权企业、木玩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到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又考虑陈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立足依法办案,主动服务行业发展。为扶持木玩产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县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创木玩产品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了《云和县木制玩具原创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目前,该县已有82家企业、590个原创木玩产品进行了备案登记。同时,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服务非公企业联络站、微信群等平台,及时通报玩具企业原创产品及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法规,及时解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有力支持了当地的木玩支柱产业发展。
案例3:
广东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3月起,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以下均简称“DW”)所有权人丹尼尔惠灵顿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DW”商标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销售。2017年12月29日,李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仍制造并销售带有“DW”商标标识的包装盒。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办案民警根据举报抓获李某某,并在其住处、仓库以及汽车内缴获带有上述两种“DW”商标标识的白色手表包装盒3110个、黑色手表包装盒2650个、棕色皮质手表包装盒2470个、黑色首饰包装盒1573个、黑色说明书30989本、卡片说明书5000张以及用于制造商标标识的模具。进而查明3月15日至4月23日,李某某分4次向顾某销售带有“DW”商标标识的老款手表包装盒300个、新款手表包装盒300个、网带包装盒200个和首饰包装盒100个,获得销售款10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17日,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报案称有人非法生产带有“DW”商标标识的手表包装盒。次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案,于5月19日以李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刑事拘留。龙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考虑李某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5日,龙华分局将该案移送起诉。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侵权产品涉及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合计约6.5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9月14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查获侵权产品商标标识数量合计4.5万余件,属于情节严重。2019年1月18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十一万元;没收赃物。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2019年2月22日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认定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方式亦不完全正确。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变更抗诉理由后支持抗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于9月30日判决,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罪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单位“件”的认定标准。相较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往往更容易达到加重情节,而实践中数量的计算标准不同将直接影响量刑,故至关重要。办案检察机关认真履职,通过抗诉实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罚当其罪。
(一)充分论证注册商标标识计算标准,消弭认识分歧。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盒、说明书(卡)及其他包装材料中“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个标识”即为一“件”;龙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每套印刷完成的包装盒才具备独立的商标价值,每套包装盒及其上面印制的所有商标标识结合在一起才是
刑法意义上的一“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可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应认定为一“件”,一“件”商标标识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二是每一件标识都可以独立使用。该意见论理充分、说服力强,最终推动检法达成了一致认识。
(二)获得权利人高度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检察官仔细核查涉案包装实物,搜集研究大量已决案件,在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论证出合理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计算标准,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该案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公司代表全程参加了二审庭审,认为检察官对犯罪指控全面、细致、有力,对检察官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抗诉工作高度认可。
(三)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争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将这项重任落到实处,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