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了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两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具体如下:
案例1:
北京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公司”)离职前,利用该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漏洞,从精雕科技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文件窃走,其中涉及非田某某参与设计文件3.3万余个。被告人田某某到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公司)工作后,以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公司型号为JDLVG600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出型号为B-600A-B设备并出售,给北京精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5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8年6月12日,北京精雕公司派员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报案,称该公司原职工田某某违规下载公司设计图纸,非法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7月30日,门头沟分局对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2018年8月,门头沟分局就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邀请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选派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赴广东、河北调取关键证据,并启动北京市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办案机制,及时借助外脑补强专业知识。2019年1月22日,门头沟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9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3月21日,门头沟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检察官还通过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并释法说理,促使田某某认罪认罚。7月1日,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7月18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的权利人北京精雕公司是北京市百强民营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也是国内数控雕刻机床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本案中,权利人由于原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导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排忧解难,对数据时代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技术信息的法律适用、权利人损失的认定等司法难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定制式”普法课等延伸检察职能,实现社会综合治理。
(一)发挥审前主导责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积极引导侦查,促使案件侦查程序顺利推进。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初期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先后列明40余条引导侦查意见,经过深挖细查,使全案得以突破。二是自行侦查,严密证据体系。检察官多次赴案发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证窃取数据库文件路径,了解系统漏洞所在,为有力指控犯罪提供保障。三是准确认定权利人经济损失,合理确定损失计算方法。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在无法查明被侵权产品利润率,也无法确定侵权人利润时,检察官按照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根据105家行业企业报的网络统计数据出具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对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进行计算,最终认定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该损失计算方法得到判决认可。四是证据运用求极致,各方均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以扎实的证据为基础,对被告人积极开展教育感化工作,促使其认罪认罚,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表示将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技术为社会创造价值。北京精雕公司对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做法表示认可。
(二)邀请专业人员辅助办案,解决专业难题。一方面启动北京市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办案机制。由于案件涉及大量电子数据且对定案具有关键作用,在引导侦查初期,检察官就邀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为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等提供专业意见。另一方面借助外脑补强相关行业知识。针对机床设备的相关技术信息等专业知识,引导公安机关向该行业领域内的专家证人调取证言,邀请专家证人对案件专业知识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全面查明案情并在庭审中有力指控犯罪。
(三)厘清数据“身份”,准确适用法律。数据时代,大量的技术信息都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本案在
罪名上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分歧。针对该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达成共识,要从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性质、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等方面综合判断所侵犯的法益。由于本案除了侵犯商业秘密外,并没有将数据用作其他用途,相关数据也不具有其他特殊性质,故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终该定性意见被法院采纳。
(四)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北京精雕公司在保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查疏堵漏。该企业收到建议后认真整改并回复,强化了对企业核心数据的保护工作。根据权利人需求,检察院还开展“定制式”普法课,全面提升企业和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2:
浙江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案件事实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塑料显微镜、望远镜、太阳能聚光透镜、充电器,经多年研究掌握了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技术。被告人金某某在明发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并与明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从明发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菲涅尔光学有限公司,到明发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与明发公司同样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120万余元。经鉴定,菲涅尔公司制作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明发公司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接明发公司报案,于2016年10月27日对金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2月24日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2018年1月23日,温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5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自行补充调取部分书证、证人证言。同年8月16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被告人金某某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约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且被告人不认罪,事实认定和定性难度较大。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侦查相结合,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合理认定犯罪数额,有力指控犯罪行为,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激发了民营企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引导侦查和自行侦查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检察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严格把握起诉证据标准。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探讨,确定取证方向并拟定详细可行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同时,本着亲历性原则,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询问部分关键证人,调取有关书证。通过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为指控犯罪夯实了证据基础。
(二)突破“零口供”办案难点,理顺认定犯罪证明思路。本案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认真梳理全案证据,理顺指控犯罪的证明思路,有力指控犯罪行为。检察官根据被告人与明发公司的保密协议,论证其明知具体保密的内容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被告人在明发公司从业务员到副总经理的任职经历和2010年底离职的情况,结合两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的证人证言、菲涅尔公司2011年成立和变更登记的书证等,论证其具备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条件且是菲涅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份鉴定意见论证其使用的生产工艺与权利人的生产工艺实质性相同;结合审计没有发现菲涅尔公司任何研发资金投入且未发现有证明菲涅尔公司工艺合法来源于他人的证据,从正反两方面综合论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系由被告人实施,得到法院支持。
(三)明确损失认定方法,合理界定违法所得。在被害人无法对损失举证、无法核算研发成本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确定以侵权人违法所得,即已经获得或应得的非法收入来认定犯罪数额。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生产、销售中支出的合理成本,在销售金额中对该部分予以扣减,即违法所得=销售毛利=产品销售金额-产品销售成本(材料、工资、制造费用、电费)。而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社保、福利费、房租、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管理费用,即便没有生产侵权产品也需要支出,系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本,而非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成本,不予扣减。
(四)制发检察建议,做好知识产权延伸保护。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开展调研,深入分析发案成因,针对被害单位在员工法治教育、保密意识、保密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一揽子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被害单位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及时整改堵塞公司管理漏洞,定期邀请法律人士为公司管理人员授课,弥补了自身短板,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