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详情如下:
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某村。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涞水县涞水镇南王庄村、北郭下村、涞阳南路等地的废品收购站。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26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21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立案监督
【要旨】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惩治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某村。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民窜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后高某民在现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高某民处提取并扣押被盗下水道井盖三块、撬杠一根。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余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详细查看现场,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有人盗窃下水道设施。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民。8月27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民以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8月28日将高某民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高某民被依法逮捕。
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11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高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加强涉窨井盖案件的立案监督,是有效贯彻落实“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一环。陕西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社区。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机动车道上、新兴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向东28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10块。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于2020年3月13日报警,称其公司辖区内道路上的窨井盖被盗。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3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生。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案发路段不同时段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指导侦查人员在案发主要地点进行侦查实验,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根据查证情况,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擅自打开窨井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汽车服务店负责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地。
被告人镇某辉,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某汽车服务店员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地。
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当晚1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4月5日晚9时许,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有一男童掉入下水道内,后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时许,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4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无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不需要逮捕羁押。4月21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镇某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杨某、镇某辉取保候审。
5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6月22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镇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清淤、排污擅自打开窨井盖,该地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检察机关还对本案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该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成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盗窃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行为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某村。
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斌共四次驾驶运送脱硫渣的蓝色农用机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潞东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多次盗窃雨水井井盖,井盖位于厂区内的非主干道上,平时来往的人员不多,通行的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危险程度不高,也达不到足以造成车辆倾覆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六、江苏陈某才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才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路某宾馆附近人行道等处,盗窃雨水篦子50余块、圆形井盖7块及铸铁表盖5块。赵某保明知上述窨井盖系陈某才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辖区内发生多起窨井盖失窃事件,危害公共安全。遂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查看监控视频、走访现场,发现案发地窨井盖多次失窃,共计32块。针对公安机关仅对第一次失窃后群众报警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对群众报警的后续失窃事件均未立案的情形,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根据提前介入情况,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围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取证。同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还根据涉窨井盖案件联合办案机制,由分管院领导带领重罪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走访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并送达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建议城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缺失的窨井盖及时修补。
2021年1月6日、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才、赵某保并予刑事拘留。1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赵某保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1月29日,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才批准逮捕;鉴于赵某保收购窨井盖的数额尚未完成鉴定,决定对赵某保存疑不捕,并列出详尽的补查提纲。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工作,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走访行政执法机关等,对犯罪链条深挖彻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七、陕西马某兴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兴利用凌晨时段,假扮成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珠泉路、秦皇北路等处,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兴将所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王某锋所经营的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销赃,得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锋明知系马某兴犯罪所得的窨井盖,仍予以收购、变卖。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立案侦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被盗井盖大多处于行人过往频繁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020年6月5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兴批准逮捕,同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建议。检察机关发现马某兴多次将被盗窨井盖销往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锋处,王某锋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马某兴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锋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依法追捕了王某锋。
公安机关以马某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9月9日、10月23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提出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秦都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被盗井盖所处位置、井盖数量等情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同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遗漏了销赃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追捕。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八、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爨某亮共4次到河南省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锦华市场北外街等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19个,销赃后获利940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爨某亮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以爨某亮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爨某亮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卷宗中证据未显示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入实地,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同时对案发地点的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对窨井盖的直径、长度、宽度以及地沟深度进行测量。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爨某亮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于是改变案件定性,以爨某亮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提起公诉。宜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爨某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及时对被盗窨井盖进行修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审查,及时派员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案发地点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九、福建赵某听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日至7日,被告人赵某听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安东路、景山路等路段盗取窨井盖。赵某听共盗得11个窨井盖,将其中7个窨井盖以500.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
【诉讼及履职过程】
(一)刑事诉讼环节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20年10月7日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听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经走访现场、向被害单位了解情况,分析认为,窨井盖的被盗,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遂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同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程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系老年人,依法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同年12月29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听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已生效。
(二)公益诉讼环节
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听破坏交通设施案的同时,发现辖区内窨井设施被盗、缺失可能导致公益受损,及时启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辖区内大部分窨井盖型号老旧、松动,井盖质量有待提升,巡查手段和监管方法有待升级,部分窨井盖无人认领管理等问题。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予以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2月17日组织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邀请区市政园林局等多家单位参加,后向相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于2021年1月28日反馈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全区管养范围内的窨井盖进行摸底排查,共排查出八类问题,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1367个。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侦查取证,被盗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整体优势,在打击涉窨井盖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助推窨井盖问题深度治理,社会反响良好。
十、安徽宋某崇等人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崇在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合欢路等路段盗窃雨水篦子92个、污水井盖8套。又伙同被告人宋某德在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合欢路、茴香路等道路上,盗窃雨水篦子121个,污水井盖6套。经鉴定,涉案的雨水篦子、污水井盖价值28206元。被告人孟某、郭某金明知宋某崇、宋某德销售的雨水篦子、污水井盖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中,孟某在收购井盖后,又两次为宋某崇、宋某德实施盗窃提供电动三轮车予以帮助。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5日以宋某崇、宋某德、孟某涉嫌盗窃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2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宋某崇、宋某德,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孟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郭某金。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宋某崇、宋某德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孟某涉嫌盗窃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5月25日以宋某崇、宋某德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孟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0年8月2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崇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宋某德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孟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郭某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察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查实案发路段为城市主干道路,车流量大,被告人盗窃窨井盖,足以造成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还依法追诉了非法收购窨井盖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销赃环节的犯罪,对于为盗窃窨井盖提供帮助的行为,依法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