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检发布的公益诉讼检察听证12个典型案例
目 录
1.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大河东湿地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截污管网溢流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乱占耕地违建房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6.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停车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8.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1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最高检立案 生态环境保护 结案听证
【要旨】
面对违法主体多元、情况复杂的跨区划环境污染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价办案效果,以此作为案件办结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听证推动地方协同发展、绿色发展,深化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万峰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地处黔、桂、滇三省(区)结合部,属于珠江源头南盘江水系,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其水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沿岸几十万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珠江流域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湖区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网箱养鱼无序发展,导致水质恶化。为此,贵州省黔西南州部署开展“清源、清网、清岸、清违”专项活动,推动万峰湖综合治理。但由于三省(区)水域分割管理,治理主体分散、步调不一,补偿标准各异等原因,云南省罗平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隆林县仍有大量渔民违法进行网箱养殖。除此之外,水面浮房、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也对万峰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案件办理
2019年11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在黔西南调研过程中发现了万峰湖生态环境受损案件线索。
2019年12月11日,最高检决定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立案调查。张军检察长亲自部署,张雪樵副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主办检察官,第八检察厅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共摸排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案件线索61件,交办48件,地方检察机关立案45件,经磋商解决8件,制发检察建议36份。
2020年9月,张雪樵副检察长带队赴广西百色、贵州黔西南、云南曲靖等地现场办案,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磋商座谈。通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三省(区)共拆除非法养殖网箱53.93万平方米,水上非法浮房、钓鱼棚等设施899个,清理湖面水域面积8.1平方千米、垃圾22万吨。万峰湖湖面非法养殖等可视污染类问题已整治到位,沿湖岸线及干支流污染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公开听证
1.客观评价专案效果
“万峰湖专案”中,检察机关是否完成办案任务,万峰湖流域污染问题是否得到根本治理,沿岸群众是否满意等,都是检察机关能否顺利结案的“必答题”。为此,专案组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专案工作办理成效进行客观评价。
2020年12月24日,专案组在贵州省兴义市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张雪樵副检察长主持,邀请3名全国人大代表、4名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由于本案污染问题涉及三省(区),需要跨区划协同治理,专案组还邀请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相关代表,以及百色、曲靖、黔西南三地市级政府领导参加,沿岸5县政府领导和群众代表旁听。
通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以及参会人员对专案办理过程及取得的成效有了深入、直观、生动的了解。听证员、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雪认为“检察机关办理专案前后,湖区生态环境改善非常明显。”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主动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成效显著,“万峰湖专案”办案目的已经实现。
2.协同深化办案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确保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协同作用,就做好统一开发万峰湖生态渔业养殖等下半篇文章进行听证,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一致建议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沿湖五县探索统一管理、品牌共用、利益共享的生态渔业养殖模式,实现“水养鱼、鱼护水”的生态平衡。
【典型意义】
“万峰湖专案”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听证会也是最高检召开的首次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公开听证既是对整治湖面非法网箱养殖污染等办案实效的综合评价,也是对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条件的客观认定,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开并举的办案目的,推动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同时,通过公开听证还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调动各方积极探讨万峰湖流域渔业生态养殖和生态开发的可行性,推动从整治生态环境到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纵深发展,力争以一个案件的办理推动一类问题有效解决,以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当地绿色发展,万峰湖流域正在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
案例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 飞地 监管职责听证
【要旨】
针对“飞地”行政管理职能与责任交叉、行政协同性不足和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确定监管责任,督促两地政府协作推进问题整治。
【基本案情】
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冶戍林区是焦作市代管县级市孟州市在洛阳市吉利区的“飞地”,该区域既是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也是吉利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区内长期建有大量养殖场,产生大量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威胁城市居民饮用水源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和检察建议
2020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将该案线索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办理。郑州铁检分院于同年7月28日立案,并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取行政区划地图和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查明:2007年1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划定洛阳市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水源保护区位于孟州林场冶戍林区境内。由于孟州林场冶戍林区是孟州市在洛阳市吉利区的“飞地”,该地区虽然是孟州市的行政辖区,但孟州市对其日常管理缺失;林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虽然被划为洛阳市吉利区,但吉利区却对该保护区没有行政执法权。近年来,孟州国有林场将冶戍林区近2000亩林地对外出租给附近吉利区辖区村民,用于养殖、种植,其中大型牛羊、种鸭等养殖企业10家,均位于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吉利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养殖产生大量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严重破坏黄河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威胁城市饮用水安全,孟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8月14日,郑州铁检分院向孟州市人民政府现场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对孟州林场内养殖场及与湿地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置,督促其与吉利区政府加强协调沟通,共同推进问题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孟州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检察建议。但由于涉案区域属于“飞地”,行政管理职能与责任存在交叉,两地政府对问题整治责任划分存在分歧,加之“飞地”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养殖户对集中整治认识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
(二)公开听证
为解决跨市级行政区划治理难题,准确厘定行政管理职能与责任,对联合整治方案可行性听取多方意见、确保整治效果,郑州铁检分院遂报请河南省院组织听证。2020年11月27日,河南省院在洛阳市吉利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法学教授、律师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由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主持。在听证会上,郑州铁检分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和听证问题,两地政府就问题整治说明情况、坦诚表达分歧并宣读联合整治方案,涉案养殖户代表充分说明情况和诉求,各方深入质证与答辩,行政法学教授对政府职责释法说理,听证员经闭门评议发表听证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通过公开听证,孟州市人民政府和吉利区人民政府客观认领各自责任,保证“认责、认账、认改”,协同推进整治工作。养殖户代表表示理解和接受,愿意积极配合政府整改,做好产业转型升级。
(三)督促履职
听证会后,郑州铁检分院在河南省院的指导下,督促孟州市和吉利区两地政府整改。孟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主管副市(区)长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抽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河务、水利等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强化政府间协调配合,着力推进整治。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听证会意见,压实责任,明确任务,积极融入联合整治。孟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孟州林场冶戍林区规划与管理实施细则》,为“飞地”的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目前,冶戍林区违法养殖企业全部退出,10个大型砖混结构养殖厂房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完毕,一期复种复绿300余亩林地,二期湿地和水源地生态修复正按方案推进。
【典型意义】
“飞地”一直是社会治理中的“堵点”。“飞地”与其他生态功能区重叠时,“飞出地”与“飞入地”政府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均负有监管职责。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明确主体,强化责任,督促两地政府制定联合整治方案,协同推进问题整治,并为“飞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经验。另外,本案涉及众多养殖业主,问题存续时间长,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省级检察院实行一体化办案,通过公开听证实现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控社会稳定风险。
案例3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大河东湿地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整改效果听证 实地查验 专家听证 直播听证
【要旨】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提级办理,并可邀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对于判断是否整改到位,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媒体全程参与提升监督效果,同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大河、凉水河入海口交汇处形成了面积百余亩的大河东湿地,属于较为少见的滨海型河口淤泥湿地,曾栖息各种鸟类260余种。青岛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野生动物救助协会于2013年在此设置了全市第一个湿地鸟类监测站。自2010年,该区域被非法设置为建筑废弃物收纳场,大面积的滩涂湿地被掩埋。行政机关虽多次执法,但建筑垃圾一直未得到清理,湿地生态亦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案被列入全国环保督查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和检察建议
2018年6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经调查查明,被填埋湿地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建筑废弃物10万余立方米。2019年5月14日,崂山区院分别向该区自然资源局等4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恢复湿地属性,开展排查建立湿地保护名录。同年5月28日,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涉案湿地不在2014年国家湿地名录内,将按照“维持现状,就地绿化”的原则进行治理。崂山区院认为,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并未否定涉案土地原始属性为湿地。经邀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现场勘查,认为该区域具备湿地属性。另外,针对行政机关关于该区域现行治理方案已经省环保督查组同意的意见,崂山区院经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查明:省环保督察并未涉及该区域是否为湿地。
(二)提级办理
2019年10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决定提办该案。经邀请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多名湿地专家现场勘验并出具书面意见,确认争议地块的湿地属性并提出修复建议。同年12月4日,青岛市院组织专家意见解读座谈会,对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专家认定湿地的理由以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了解读,行政机关和其邀请的专家均予认可。2020年1月9日,青岛市院向湿地所在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停止施工,按照异地补偿原则调整方案,实现湿地生态修复目的。同年1月14日,崂山区政府召集湿地修复施工现场调度会,决定立即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要求,完善异地补偿和修复方案。同年11月,区政府函告青岛市院,全部生态修复工程结束。
(三)公开听证
为评估大河东生态修复效果,是否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回应社会公众和媒体关切,2020年12月23日,青岛市院组织听证会,并在中国检察听证网上直播。
听证会前,青岛市院和崂山区院两级办案人员组织湿地专家、人民监督员、山东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与行政机关一起对照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查验。媒体还对周边群众进行随机采访,听取其对湿地生态修复成效的感受,均反映周边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成为周边群众休憩散步的好去处。
听证会上,湿地专家、人民监督员分别就围堰高程、水系循环、湖心岛高度、绿植维护等问题进行提问,行政机关逐一进行答复。经听证查明,行政机关共投资4200余万元,对河道以及全部的废弃养虾池进行了清淤,增设涵洞8个,打通了水系,实现了水流在虾池、河道与涵洞之间的流动。补种的水草已初步连片,初具规模,已有鱼虾再次孵化。湿地生态得到明显改善,周边群众居住环境得到优化。青岛市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建议单位已经初步履行了保护湿地的职责,当场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案情复杂、存在争议、整改难度大的监督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可通过提级办理、组织听证会等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组织结案听证,可以在听证前组织听证员实地勘查,以增强听证效果。必要时,也可听取涉案区域周边群众的意见。对案涉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辅助开展案件听证,借助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协助检察机关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以提升听证结论的科学性。对前期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存在较大分歧,或涉案问题需要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可对公开听证活动进行直播,并邀请媒体全程参与听证活动,以提升公益保护关注度和公正性。
案例4 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截污管网溢流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水污染治理 监督对象听证 专家听证员 听证+磋商
【要旨】
针对机构改革中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或职责交叉,监督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证,明确监督对象和整改方式,听证后可结合磋商进一步明确整改步骤,提升监督精准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经开区)直管区内的渔溪河长江入口段二级截污管网长期污水溢流渗漏污染环境。其中,距长江入口仅200 米左右的渔溪大桥北桥头两条污水管网交汇处,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渔溪河后流入长江。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马颈村段10余处管网破损,污水长期渗漏、散发臭味,群众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 年4月8日,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江地区院”)在重庆市广阳岛片区开展公益诉讼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经调查发现,重庆经开区管委会负有开发区直管区内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职责,但因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尚未确定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机构。
(二)公开听证
为解决机构改革过渡期因机构变动导致监督对象难以确定等难题,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做好听证准备工作。两江地区院邀请具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环境法学教授、环境工程专家等5人为听证员。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市政环卫绿化管理处、国土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马颈村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为使公开听证更有针对性,两江地区院制作了专门的听证事项介绍材料,提前三日送达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列明公开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听证过程中,两江地区院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相关证据;马颈村村民代表陈述管网溢流渗漏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相关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监管职责以及履职情况。听证员围绕公益受损情况、各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整改措施等问题,向承办检察官、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村民代表进行提问。
闭门评议形成意见。听证员就监督必要性及监管职能部门的确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闭门讨论和评议,并形成了一致意见。随后,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意见认为,结合两江地区院调取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案涉截污管网溢流渗漏对长江支、干流水质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庆经开区管委会负有污水管网治理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治管网溢流渗漏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磋商结案
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明确了本案监督对象以及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履职整改方式,随即与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就整改问题进行磋商,确定由管委会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涉案污水管网整治,保护好广阳岛片区生态环境。目前,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已按整改方案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清楚,但开发区与区县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存在较大差异,加上机构改革又尚未落地,涉及管网破损整治的部门较多,一般调查核实方式难以迅速确定责任部门。通过组织公开听证,让相关行政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厘清职能职责,明确了整改责任主体和监督对象,增强了监督准确性。同时,充分发挥公开听证沟通、提醒、督促的综合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接受度、认可度,为接下来与行政机关磋商结案打下了良好基础,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升了监督质效。
案例5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乱占耕地违建房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建房屋治理 监管职责听证 起诉听证 投票评议
【要旨】
针对多家行政机关对耕地、违建有监管职责但相互推诿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明确监督对象,实现精准监督、精准起诉。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公务员徐某某未经批准,与其母亲李某在太子镇某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于2018年建成砖混结构3层楼房1栋、2层楼房1栋和1层房屋1栋,并建水泥院墙围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年4月26日,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铁山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测量,徐某某、李某占用土地面积共2106平方米,其中3栋房屋占用土地面积59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55.5平方米。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上述土地权属为村集体土地,地类为旱地,房屋和院墙建在设施农用地上,不符合该村乡村规划。徐某某、李某建设房屋期间,该镇城管办仅进行了口头制止。2020年4月,铁山区院分别向太子镇人民政府、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农业农村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职。
2020年6月,四家行政单位均在两个月回复期内回复,但未对乱占耕地违建侵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整改,多家单位相互推诿,各有辩解。
(二)公开听证
为查明事实,精准监督、精准起诉,铁山区院于2020年8月26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做好听证准备工作。铁山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测量单位、相关行政单位实地查看违建房屋现场、固定照片,对乱占耕地违建事实和后果形成直观印象。征得所有对土地、违建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同意举行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
二是有序推进听证流程。听证会上,铁山区院对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进行介绍,行政单位接受质询、答辩。主持人及时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围绕焦点、监管主体、职责、难点等问题,引导听证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三是听证员评议、投票。听证员对事实调查环节无异议后,行政单位退场,听证员对行政单位是否履职尽责发表意见,对检察机关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应对哪家行政单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公开不记名投票,均认为太子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具有制止、拆除违建的职责,对行政主管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既能高效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又能警示当地不良违建之风。该案投票结果为检察机关起诉提供了民意基础。
四是听证员发表相关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充分了解当地乱占耕地的现状和根源基础上,对行政单位提出的治理难点、痛点提出有见地的解决思路和意见,拓宽了行政单位执法思路,强化了公开听证的功能。
(三)诉讼过程
2020年9月17日,铁山区院以太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0年10月21日,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日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组织公开听证,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还能通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于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出准确判断。本案在听证过程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消除听证员的顾虑,保证听证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目的。
案例6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停车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占地停车 协同整改听证
【要旨】
针对城市“停车难”“停车乱”、国有存量土地被违法占用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厘清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权责,督促各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四川省广元市金域香江小区开发商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土、城管等部门的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占用该小区南侧国有存量土地6670平方米,用于建设小区停车场,共设置停车位185个。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上述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的行为怠于监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元市院”)将该线索交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利州区院”)办理,利州区院于同日立案调查。利州区院成立专案组,通过无人机拍摄、现场勘验、询问小区住户等方式,确认了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的事实。同时,利州区院以点带面对主城区其他住宅小区、商业区开展全面调查,发现主城区普遍存在企业违法占用公共人行通道、盲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用地,并在公共用地设置停车泊位,导致主城区乱停、乱放、公共地下停车场利用率低。由于上述现象涉及的主管部门较多,专案组为了深入了解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走访自然资源、城管、发展与改革、住建、交警、国资委等部门,通过座谈、查阅资料,查明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履职情况。
(二)公开听证
为厘清相关主管部门的权责划分,形成整改合力,共同解决城市治理顽疾,广元市院于2020年8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
一是通过现场多媒体演示,反映城市治理顽疾。广元市院通过多媒体演示,向参加公开听证会的人员展示广元市城区大量公共区域、人行通道、盲道被小区物业公司,企业违法占用并私自设立停车位,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地下停车场却长期闲置,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等情况,以及因城区停车难、停车乱而导致市民出行极为不便,反映极其强烈的证据。
二是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深挖整治不力根源。参加公开听证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先后陈述了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难的原因,人民监督员刘某在听证会上展示了自己在网上收集的市民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有效治理城区停车难的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广元市城区“停车难”“停车收费混乱”等问题发表意见。广元市院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现场讨论情况,分析了城区停车乱象长期整治不力的原因是城区停车位规划设置不合理、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小区周围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且互相推诿。
三是与会人员建言献策,共商最佳整治方案。围绕检察机关分析的广元市城区停车乱象长期整治不力的原因,参加此次公开听证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符合广元市城区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的整改措施,为检察机关作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检察建议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督促整改
听证会结束后,广元市院根据利州区院调查结果,基于同级监督原则,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区停车乱象及国有存量土地被违法占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广元市院、利州区院对“缓堵保畅”攻坚战进展缓慢开展全面调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城区停车乱象治理工作,助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各行政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足本职积极整改,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广元市城区停车乱象及国有存量土地违法占用的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一是建章立制有序推进。广元市人民政府出台《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广元市发改委起草的差别化收费等其他相关管理机制也即将出台。二是收回国有闲置土地。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对金域香江小区开发商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对78个存在停车泊位权属争议的住宅小区提供确权依据,对广元市城区国有闲置存量土地开展专项整治,收回国有闲置土地11处600余亩。金域香江以及其他小区外占用公共人行通道设置的停车泊位,由广元市城投公司统一收回经营管理。三是城市秩序逐步规范。广元市城管局重点整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实行“潮汐车位”“三分钟临停”等管理方式,取缔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违法设置的停车泊位。增设生态停车场、货车专用停车场,重新规划路面公共用地,新增临时停车泊位1.3万余个。广元市公共地下停车场引入智慧停车管理模式,平均使用率提升26%,收益同比增长10余倍。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共同整治的顽症痼疾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检察机关在公开听证中的一些做法,如听证会上深挖问题根源,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听证会上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共商整治方案;公开听证后开展深入调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等,推动了问题全面深入整改,通过办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
案例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适用听证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存在选择性征收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征收项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某砖厂在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未缴纳相应水资源费的情况下,通过水井、水泵取水。布尔津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布尔津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10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烧制砖、瓦、瓷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水资源费的同时还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与县水利局沟通联系,县水利局认为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两者择一收取即可。布尔津县院遂通过调查,以视频、照片、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对行政机关履职相关事实予以固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标准等事项;与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联系,确认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属不同征收科目,不能择一收取。
(二)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择一收取问题,2020年11月2日,布尔津县院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准备。布尔津县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该县政法委、财政局、律师代表参加;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将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前三日送达相关人员。
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方式,就行政机关履职相关事实的相关证据逐一展示,对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属不同征收科目,均应收取进行了释法说理,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说明。县水利局代表对10年未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但仍坚持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择一收取即可。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现场提问,发表听证意见,一致认为水利局作为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某砖厂欠缴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均应及时征收,对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应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
形成共识。水利局代表表示接受检察院和听证员意见,将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提高履职能力,加大执法力度,抓紧开展催收追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督促行为人限期申办许可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表示检察机关将对行政机关收缴、整改情况持续关注,通过公开听证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共同守护国家利益。
(三)督促整改
2020年12月3日,在县水利局催缴下,某砖厂按要求缴纳了欠缴的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3017.5元。随后,水利局根据该砖厂申请为其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典型意义】
本案在行政机关对执法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履职的内容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不同认识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以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释法说理,保证行政机关充分表达意见,听证员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共同解决认识不一致问题,依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决定。这种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赢得涉案行政机关和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认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8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英烈纪念设施保护 整改方案听证 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不当、整改难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组织公开听证,对整改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以凝聚多方合力破解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福建闽侯县大湖乡湖山革命烈士纪念碑旁违规搭建信号铁塔,破坏了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此外,全省多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管理保护不当问题,严重损害英雄烈士的尊严荣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年3月,福州市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反映闽侯县大湖乡湖山革命烈士纪念碑旁违规搭建铁塔、建筑物及围墙,有损英雄烈士尊严和荣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并确定由该院副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为全面调查核实英烈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情况,福建省院联合福州军事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英烈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发现全省多处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碑体破损、杂草荒芜、周边垃圾杂物未清理、未划定保护范围等问题。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监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职责。
(二)磋商
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院组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州军事检察院召开磋商座谈会,并公开送达《磋商意见书》,建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全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会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全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推动问题逐一限期整改落实,全省50余处英烈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修缮保护。
(三)公开听证
由于闽侯县大湖乡湖山英雄烈士纪念碑的整改涉及多家行政机关单位,且存在拆迁选址、费用补偿、信号衔接等实际困难。为合力解决“多头治理”难题,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院联合福州军事检察院召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相关和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7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听证员,由福建省院副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各当事方围绕湖山烈士纪念碑旁信号铁塔及临时搭盖的迁移问题、目前整改情况发表意见;听证员针对整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向当事方提问。经充分讨论和综合考量形成信号铁塔整体搬迁方案,合力解决大湖乡湖山革命烈士纪念碑周边环境问题。
(四)督促整改
2020年11月24日,信号铁塔全部拆迁完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得以恢复。中新社、检察日报记者实地全流程采访听证会,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法治日报等数十家主流媒体对该案聚焦报道。
【典型意义】
这是全国首例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听证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紧盯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英烈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不当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由点及面,精准发力,并在全省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类案问题整体解决。针对个别英烈纪念设施保护面临“多头治理”的难题,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积极探索“磋商+听证”的办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外部监督,凝聚各方公益保护合力,维护英雄烈士尊严荣誉,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9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整改效果听证 专家听证团
【要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便利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借助“外脑”,明确文物保护优先原则,促进形成文物保护社会共识。
【基本案情】
温州市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瓯越文化发祥地,主城区鹿城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众多,但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始建于温州建城之初的三牌坊古井本体受到严重损坏,井水发黑发臭;位于上寺西村的千年古桥寺前桥未限制车辆通行致桥体失修产生安全隐患;坐落于城区闹市的谯楼城墙周边堆放大量建筑材料,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地标性文物建筑江心屿双塔之西塔塔身六面均被人为刻字;革命历史文物永嘉战时青年服务团旧址年久失修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线索后立案。同年8月6日向鹿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案涉省级文保单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修复本体并消除损坏风险。行政机关回复履职情况后,鹿城区院经复查发现,部分文物已得到有效保护,但也出现了文物保护与群众生活之间的矛盾,其中为保护寺前古桥所设置的限行路障,使周边群众驾车通行受限,部分村民对此反响强烈。
(二)公开听证
为解决文物长效保护问题,鹿城区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科学制定听证方案,保障公开听证效果。鹿城区院严格依据最高检听证规定开展听证准备,同时充分考量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特殊性及具体案情,科学制定听证方案。邀请寺前桥所在地村民代表参加听证,全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邀请媒体到场,并发布公告,公众可申请旁听。针对古桥保护涉及学科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确定了由文博、建工、法律专家组成的听证员“专家团”,为科学评议听证事项奠定了基础。在检察官介绍案情环节,设定多媒体示证方式,直观展示案情。
充分借助“外脑”,释疑解惑形成共识。三位听证员首先听取了检察官介绍案情、行政机关陈述履职情况,随后,上寺西村村民代表就限行措施对部分村民出行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听证员经提问、闭门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文博专家作为听证员代表指出,已有上千年历史的寺前桥承重能力有限,汽车通行将严重危害文物本体安全,必须限行保护。村民代表听取后,认为听证员的意见专业、客观,表示信服,最终认可文物保护应当优先。
(三)督促履职
听证会后,鹿城区院采纳听证意见,向行政机关发出跟进监督通知书,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完善限行设施,确保古桥本体安全,同时就村民出行问题会同属地政府采取合理措施妥善解决。目前已加固寺前桥限行设施,并设置古桥南侧停车场,切实解决村民的驾车出行需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产生矛盾、文物保护具有较强专业性等复杂情况,探索以公开听证方式跟进监督,通过周密准备确保公开听证质效,因案选定专家听证团,邀请利害关系人参会,广泛听取各方诉求和意见,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优先原则,促进达成文物保护的社会共识,同时亦推动属地政府采取合理措施妥善解决民生需求,也为公益诉讼检察听证的推进开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样本。
案例10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知情权 新业态问题听证 共同邀请专家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公益受损案件,可以与有关方面共同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检察建议全面落实。
【基本案情】
注册在北京市海淀区的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中存在未依法进行相关资质信息公示、公示信息不清晰、公示信息难以识别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不具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运营平台上,对消费者查看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设置查询障碍,消费者查看几个商家后即出现“出错啦~稍后再试试吧”提示,当天无法再查看商家资质信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提出检察建议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线索,经调查后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同年6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市场局”)制发检察建议。同年7月29日,海淀市场局就检察建议书相关问题的履职情况进行回复,对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资质信息未公示、公示不清晰、识别度低等问题进行了查处,并督促平台加强整改,但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消费者查看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信息设置障碍的问题,认为有必要在执法依据和标准上进一步厘清。
(二)公开听证
为了确保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效果,促进公益受损问题实质性解决,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铁检院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形势,于2020年10月16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检察长承办案件,主持召开听证会。北京铁检院检察长和办案团队成员认真研究,邀请行政机关、涉案企业、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听证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先由检察机关介绍案情并提出听证事项,再由行政机关和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分别介绍检察建议履行情况和对听证焦点问题的认识,然后由与会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并再次听取行政机关、涉案企业意见,确保听证效果。
专家由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邀请,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听证会邀请了法律领域、信息技术领域的3名专家,并邀请了6名北京市人大代表、2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取意见。应邀专家由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沟通确定,并获涉案企业认可。与会专家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分别从法律规范原意、行政执法实务、网络食品交易安全现状、技术发展情况与人民群众需求、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争议问题进行解读和分析。
聚焦前沿争议问题听证,推动构建行业秩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查看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设置查询障碍是否违反了法定的资质公示义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涉案企业介绍,设置查询障碍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经营者资质信息安全,防止被他人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多次查询触发了反爬虫技术,导致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再次查询。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维护资质信息安全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听证员评议认为,资质信息“公示”如果不能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查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消费者查看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设置查询障碍的行为,属于未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义务,应予纠正。北京铁检院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
技术专家提供支撑,破解利益冲突难题。针对现有技术条件下如何兼顾网络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参加听证的信息技术领域专家认为,随着网络消费逐步升级并趋于理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查看资质信息等“商品安全档案”的意识会不断提高,甚至会发展成网络购物必要过程,“反爬虫”策略不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互联网企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通过设置复杂验证码(或手机验证码)、提高大数据算法功能、设立黑名单等方式,提高分辨真实消费者与“数据爬虫机器人”的技术能力,平衡消费者权益和系统安全之间的关系。北京铁检院采纳了专家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督促涉案企业进行技术整改,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三)督促履职
通过公开听证,行政机关、涉案企业对商户资质信息公示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更加积极整改落实。海淀市场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指导督促涉案企业深度优化反爬策略,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北京铁检院持续跟进监督,目前涉案企业已对技术路径升级,解决了此前的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新问题进行公开听证,重在解决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明晰产生的认识分歧,以及网络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护公益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探索和示范意义。特别是参加听证的专家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邀请并经涉案企业认可,既有法律领域专家,也有技术领域专家,保证了听证的客观公正性和论证角度的多元性;技术领域专家的意见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网络安全提供技术路径建议,提升了公益诉讼听证的专业性。另外,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与听证,既扩大听证覆盖面,又对检察建议及其整改效果予以监督,对于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行业治理、构建良好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亦是推进网络空间共商共建共治的具体体现。
案例11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安全 公益受损听证 监管职责听证 听证+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风险,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建立“个人生物数据”不同应用领域的监管协作机制,助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花园”、“**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均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决定立案
2021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海区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决定立案。
(二)公开听证
辖区住宅小区安装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为小区安保管理和业主生活带来便利,但由于人脸数据、虹膜等生物信息无法更改,一旦泄露则终身泄露,因此部分业主质疑若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业主隐私安全将面临重大威胁。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监管职责规定不够细化明确,导致行政机关监管滞后、责任不清,行业发展良莠不齐、乱象丛生。为回应群众需求,进一步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切实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江海区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准备。拟定“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为听证会主题,公开发布听证公告,邀请江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7人担任听证员,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等5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共同参与研讨,辖区街道办事处、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列席旁听。
听证过程。听证由江海区院检察长主持,在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现状后,与会各方重点围绕住宅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如何管理、是否存在泄漏风险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如何监管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听证结果。经过听证员评议和与会代表研讨,各方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一是辖区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共同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引导促进行业规范。
(三)督促履职
听证会后,江海区院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截至2021年5月,区公安分局已联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共发现已安装投入人脸识别系统的场所45处,其中对依法依规安装的12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23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10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同时,江海区院主动将听证会情况向辖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推动将案件办理列为江海区“我为群众办实事”民生重点事项,并联合区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11个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率先在全省出台《江海区关于人体生物特征的安全技防系统监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形成共管、共治、共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创新途径,也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密切关注行政机关履职的难点问题,组织召开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为各方搭建良性互动沟通平台,有效解决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问题,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监督的精准度。同时,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建长效监管机制、携手加强源头管理,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12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案发地听证 诉前修复生态 终结案件
【要旨】
针对沿江居民多次非法捕捞案件,检察机关在案发当地组织公益诉讼听证会,公开释明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性,促使违法行为人当场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听证群众共同参与增殖放流,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后终结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湛某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昌江河(系长江支流汩罗江的支流)电捕鱼,非法捕捞鲫鱼、鲤鱼、宽鳍鱲、泥鳅和小杂鱼190尾。同日,安某某、奉某某在平江县南江镇桥东村昌江河电捕鱼,非法捕捞黄颡鱼、鲫鱼、泥鳅、黄鳝和小杂鱼44尾。
2020年8月6日,张某某在平江县梅仙镇仙江河电捕鱼,非法捕捞鮈鱼、鲫鱼、鲤鱼、黄颡鱼、草鱼和小杂鱼293尾。同日,李某某在平江县梅仙镇昌江河支流曲江河电捕鱼,非法捕捞餐条鱼、马口鱼和小杂鱼195尾。
2020年8月16日,朱某某在平江县梅仙镇石塘村一河中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鲫鱼、草鱼、白鲢和小杂鱼300尾。
上述五案6人非法捕捞破坏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评估,张某某等人应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共计5047.98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江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张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水生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0年9月18日,该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二)公开听证
鉴于此类案件在该县梅仙镇沿江地区多发,虽然渔获物不多、价值小,但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平江县院决定2020年9月24日在案件多发地梅仙镇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公开听证会。
听证前,平江县院委托县水产中心对该系列案造成的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确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捕鱼对鱼类发育和种群繁殖、水中其他生物、附近人员和行船安全的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和修复方式;与梅仙镇政府商定公开听证场地,制定详细的听证方案;邀请县河长办、水产中心、公安机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律师代表、当地群众500余人参加听证会,筑实听证基础。
听证会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群众代表担任的听证员,围绕该系列案非法捕捞行为是否损害公益、对水生生态资源的危害性、生态修复方式以及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等重点问题展开讨论,检察机关、渔业专家、就听证重点问题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听证中,张某某等6人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公益的损害后果,公开道歉,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听证员一致建议增殖放流后可以在诉前终结案件。
听证会结束后,平江县院与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张某某等6人与听证人员、当地群众共同参与。旁听群众均表示通过此次听证和放流活动,不仅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增强了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检察听证促生态修复表示肯定。
(三)处理决定
2020年11月2日、11月6日,平江县院根据听证生态修复情况,依法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作出诉前终结审查决定。刑事部分结合张某某等6人的公益修复情况分别作出不起诉、拘役缓刑等从宽起诉意见。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非法捕捞会导致长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长江十年禁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本案中,对信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沿江而居渔民多发性非法捕捞行为,检察机关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通过公开听证促使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灭绝式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破坏性,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参与增殖放流,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后终结案件,把诉前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彰显司法温度。在案发地组织当地群众500余人听证和增殖放流,把法治公开课开在现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的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增强办案效果,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