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两个典型案例
1.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十倍惩罚性赔偿 社会治理
【要 旨】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在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让其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使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销售价款达1317451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松阳县院成立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深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的网络链条、涉案食品流入消费市场等事实,同时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公益损害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开展取证;邀请法学专家共同对检察机关请求权基础等问题进行论证,厘清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的法律依据。
2020年7月10日,松阳县院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刘某某、纪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174510元。庭审中双方就违法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风险、销售价款认定、责任承担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刘某某、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与松阳县院同时派员出庭履职,进一步阐明检察机关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请的法律依据、必要性等问题。11月2日,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查明确属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实施排查。检察机关对非法销售链条上的其他违法者持续调查,陆续追究8名中间商的刑事、民事责任。同时,松阳县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台《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深化“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截至目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89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食品安全领域案件11件22人,净化了当地食品安全环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办案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破解不特定消费者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题。同时,本案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违法链条各环节违法者责任承担、销售价款认定及十倍惩罚性赔偿具体适用等法律实践问题。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织密了安全防护网。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假药 工业氧 惩罚性赔偿
【要 旨】
违法行为人将工业氧冒充药品医用氧非法销售,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健康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违法者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多种气体生产、销售的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某公司在只取得医用气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未取得医用液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工业氧生产企业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工业液氧,经公司相关人员非法伪造、变造医用液氧出库单、检验证明等手续后,多次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以每吨3000元(其中运输费用约每吨2000元)左右的价格,非法销售给伊犁州直9家医疗机构,销售金额达5140403.2元。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犁州院)在办理某公司、张某某等4人非法销售假药罪一案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为确定工业氧非法冒充医用氧使用后会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办案检察官向伊犁州友谊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的5名医疗专家进行了咨询,5名专家均认为,工业氧是一种工业产品,而医用氧系医用药品,其生产、储存等均有一系列严格规范。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使用后,生产中产生的杂质、有害气体等进入人体后必然会对患者造成健康损害。经民事诉前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伊犁州院于2020年8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承担非法销售额三倍共计15421209.6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伊犁州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不法商家无视患者生命健康,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侵害了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基础上,对涉案公司提起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公益损害范围、获利情况等因素,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