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互联网和手机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魏**、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魏**,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魏**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告人戚**投放广告,获利3000元。经鉴定,前三个网站具有淫秽性,“鹿城娱乐”网站内的26个视频、792个图片和文章,具有淫秽性。
被告人戚**于2009年在互联网上开办“爱芝林成人用品”网站,为牟取利益,采取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扩大成人用品销量。经鉴定:“爱芝林成人用品”网站投放广告的32个网站具有淫秽性。戚**开办的该网站,除向上述32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外,还向具有淫秽性的“鹿城娱乐”网站投放广告。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26个、图片及文章792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戚**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网站,还向其投放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索**、王**、罗**、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索**,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女,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罗**,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无业,2008年2月26日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索**在被告人王**的帮助下租赁虚拟主机,注册名称“女孩精选”的网站,后网站加入“八方广告联盟”,成为其正式会员网站。为通过提高网站中广告的点击率而获利,索**在“女孩精选”网站上投放具有淫秽性内容的电子信息,至案发时,该网站上共有视频文件204个、图片160张、文章72篇,经鉴定,上述文件均有淫秽性。在此期间,王**帮助索**下载淫秽图片供其更新网站内容,做该网站的推广,并提供其个人银行卡作为“八方广告联盟”为“女孩精选”网站结算使用。2009年9月间,“八方广告联盟”创建者被告人罗**雇佣被告人郭**,利用QQ聊天的方式为“八方广告联盟”招募具有淫秽性内容的网站成为会员网站。经鉴定,截至2010年2月,罗**、郭**招募的“八方广告联盟”的会员网站中有27个网站的内容具有淫秽性,罗**为其中的13个网站提供过费用结算服务。罗**向13家网站共支付12490元,以10%收取费用,从中获利约1387元。
自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月5日案发时,“女孩精选”网站内淫秽电子信息累计实际被点击数为775331,被告人罗**为被告人郭**招募审核的被告人索**、王**的“女孩精选”网站结算三次,共支付47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郭**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四被告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四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索**、王**、罗**、郭**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罗**、郭**家属主动预缴罚金刑的情节,依法对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95元;对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37元;对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35元;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8)梅区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中被告人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缓刑部分,对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61元,与所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161元。
陈**、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陈**,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网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某色情网站经营者。
被告人张*(四川籍),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网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张*(湖北籍),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职工。
被告人陆**,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职工。
被告人安**,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六零科技公司经营者。
2008年1月,被告人陈**从六零科技公司被告人安**处租用服务器建立一色情网站,安**将相关服务器出租给陈**用以建立该色情网站,并累计收取陈**2万元以上服务费。2008年9月,陈**采用被告人张*(四川籍)编写的新程序软件将上述网站更名,并通过出租该网站广告位、通过广告出售商品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陈**为运营该色情网站,雇佣被告人陆**为其从其他色情网站上下载色情图片、小说等资料并上传至网站,雇佣张*(湖北籍)为网站进行维护、更新,并由张*(四川籍)为提供相关程序方面的服务。2009年6月、7月间,陈秉荣租用该色情网站的广告位,并分两次汇付给陈**人民币共计16万元,陈**收取陈秉荣支付的网站广告位租金人民币16万元。公安机关从陈**所建网站提取图片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046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另查明,2009年7月26日晚至同年7月27日晚,托管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府东路武进IDC机房内的一台域名解析服务器遭受网络异常流量攻击,导致该域名解析服务器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失败,造成江苏电信部门DNS服务器访问量上升,引发江苏电信黑洞2000系统异常过滤机制启动,以致用户的正常域名解析请求被清洗,造成江苏省大量用户无法正常登录互联网。经查,该域名解析服务器为陈**开办的色情网站提供DNS域名解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被告人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陈**与安**、陈**与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属共同犯罪。陈**、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传播淫秽图片达2046张,属情节严重。安**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陈**在与安**的共同犯罪及与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安**在与陈**及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在与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对安**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张*(四川籍)、张*(湖北籍)、陆**、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张*(四川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湖北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盛**、程*、解**、解*、万*、杨**、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盛**,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解**,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解*,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万*,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06年10月,被告人盛**注册成立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A区10号楼中国移动怒江数据中心及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地架设服务器,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为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盛**先后雇佣了被告人程葳、解**、解旭、万山、杨**、刘*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天地小区A2-519室该公司内,利用公司的网络资源,开设了多个手机色情网站,由程葳、解**、解旭、万山、杨**等人分别进行操作、管理,网站提供色情淫秽的图片、文字,供他人浏览观看,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所得由盛**与程葳、解**、解旭、万山等人按7∶3比例分成。
被告人刘*于2009年5月初受雇于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将41篇淫秽小说提供给杨**,经杨**管理的手机色情网站,供他人浏览观看。
案发后,经鉴定:程葳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366件、淫秽小说3368篇;解**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1287件、淫秽小说1413篇;解旭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15528件、淫秽小说2287篇;万山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224件、淫秽小说298篇;杨**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0002件、淫秽小说97篇;刘*提供的41篇淫秽小说,在杨**负责管理的网站上点击数总计为114814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作为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牟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程葳、解**、解旭、万山、杨**、刘*,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盛**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各人均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且盛**、程葳、解**、解旭、万山、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盛**在负责经营管理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先后雇佣程葳、解**等六人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所得按7∶3的比例分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据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参与犯罪的时间、非法获利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程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解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万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郑*、戴*焱、刘*松、张*、何*组织淫秽表演案
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人郑*,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戴*焱,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刘*松,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张*,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被告人何*,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无业。
2008年9月,被告人郑立与被告人戴泽焱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随后两被告人找到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峻松,要求被告人刘峻松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同年10月,郑立要求本公司技术部门开发一个视频聊天网站平台,后该公司技术负责人郑迪与刘峻松将FLASH视频聊天软件上传到视频聊天软件平台上,并于同年11月建立了两个视频聊天网站。2008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视频聊天网站(收费型一对一聊天室形式),并负责视频聊天网站的日常运营及管理,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负责视频聊天系统平台的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以及持续维护更新。协议还约定,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向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推广软件以使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建立自有推广渠道,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有权分享自行推广全部收入的65%等内容。此后,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在原有一个聊天网站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三个网站,并进行推广,上述四网站最终都指向同一个后台数据库,该数据库由郑立管理。被告人何佳在视频聊天网站中负责招募专职女主播小姐,并对其管理,其管理模式为,专职女主播小姐分三组,每组9至12人,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何佳管理,专职女主播小姐的收入为固定工资加网民消费提成的20至27%;何佳的收入为固定工资加专职女主播的提成或专项提成。被告人张戎系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负责联系兼职女主播代理。专职女主播小姐由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及上网的电脑;兼职女主播小姐在家里或其他地方上网,其收入为网民消费提成。网民在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必须充值2元进入聊天室与女主播聊天,而后,在网站上充值购买K币(虚拟货币1∶100)进入聊天室。网民按照女主播的要求给她在网站里用K币购买虚拟礼物(如别墅、飞机等),按礼物的大小可看见女主播在视频镜头前进行的各种淫秽表演。三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利用所招募和联系的女主播、兼职女主播小姐进行淫秽表演牟利。截至2009年6月,上述网站注册用户记录达5703830条,进入聊天室的网民向郑立、戴泽焱在网站上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达232320笔,金额为14931089.39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由被告人张戎、何佳负责组织招募女主播和联系兼职女主播小姐,采取一对一收费型聊天室,在网络视频上多次组织淫秽表演活动,从中牟利,且持续时间长、观看人数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张戎、何佳是组织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张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戴泽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刘峻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张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何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苏*、邱**、沈**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苏*,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邱**,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某学院工作人员。
被告人沈**,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某公司职工。
2008年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苏*为牟取非法利益,利诱程某、周某、万某、曾某等多名10岁至15岁的男孩,在上海市闵行地区的宾馆、酒店房间内拍摄淫秽片,并由苏*通过网络,以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邱**、沈**等人。2008年8月间,苏*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邱**后,先后两次将程某(1995年6月出生)、周某(1997年8月出生)介绍给邱**,并将上述两人带至邱**入住的闵行饭店,由邱**对上述两名儿童实施猥亵,并从邱处收取人民币6000元。2009年2、3月间,苏*通过网络认识沈**后,将万某(1999年1月出生)介绍给沈**,并为其登记入住闵行区格林豪泰上海江川酒店,由沈**对万某实施猥亵,四次共收取人民币7400元。2009年3月29日,苏*被抓获,当场查获574张淫秽照片、78个淫秽视频。同日,沈**被抓获。2009年4月13日,邱**接到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苏*利诱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供被告人邱**、沈**猥亵,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属共同犯罪。苏*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邱**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单位也愿意留用察看,进行监管,对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判处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苏*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邱**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