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9日讯 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黄**、丁*、张**等十五人、被告单位深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丁*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深圳市平湖镇等地租用仓库,并先后雇用被告人罗响、车树贤、陈钟武、苏江龙、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等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联系订舱及报关等服务。被告人张**、吴国武及汤艺(另案处理)与黄**、丁*商谈好出口假烟的费用后,受货主委托,联系安排将假烟从福建省云霄县、漳浦县等地运至上述仓库,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货主中转支付费用给黄**。丁*负责指使车树贤等人将假烟卸至仓库或装入集装箱,并委托被告人方伟群、卢杜政以出口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将假烟以船运方式运送至英国、德国、埃及、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销售。被告人吴生财受雇在虎门镇怀德田心村马香工业园区仓库从事假烟的中转管理。经统计,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黄**、丁*参与中转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5361.8786万元;罗响、陈钟武、车树贤、苏江龙经手涉案价值14916.9286万元;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经手涉案价值分别为11916.016万元、8780.866万元、769.716万元;张**经手涉案价值3033.5726万元;吴生财经手涉案价值68.6126万元;吴国武经手涉案价值57.75万元;卢杜政经手涉案价值4979.85万元;方伟群经手涉案价值2220.625万元;被告人彭红艳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4月底,明知丁*委托订舱的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继续接受其委托帮助订舱,经手涉案价值1725.8万元。涉案假烟涉及BENSON&HEDGES、MARLBORO、SUPERKINGS、DAVIDOFF、BRINGI、MONTANA、ARDATH、CAMEL、DUNHILL、555、PALL MALL、FREE、BRISTOL、MORELLO、LUFFMAN、LAMBERT&BUTLER等假冒外国品牌的伪劣香烟及芙蓉王、白沙、中华等假冒国产品牌的伪劣香烟。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黄**、丁*系主犯,黄**、罗响有立功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70万元至2万元不等。宣判后,黄**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人郑**、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郑**(韩国籍)将9万粒假冒美国辉瑞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万艾可”、美国礼来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希爱力”委托从事运输中介服务的被告人崔**运到韩国销售。崔**明知郑**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运输,并以货主名义将药品委托物流公司以女式针织内衣的名义通关。2007年7月13日,上述货物在通关时因涉嫌伪报品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查扣。经鉴定,每粒“万艾可”、“希爱力”药片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7元、123.75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崔**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系主犯,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在审理期间,通过亲属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郑**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万元,并驱逐出境;被告人崔**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人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该仓库内查获各种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8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99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包8425个。宣判后,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杨**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被告人金**假冒注册商标案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起,被告人金**伙同林志祥(在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带有佳能、东芝、美能达、京瓷、施乐、理光、夏普、松下、震旦等九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并予以销售从中牟利,至2009年3月4日案发时,已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金额共183566元,尚有177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未销售,其中1769件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共计112611元。
晋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金**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金**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被告人堀*侵犯商业秘密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日本三国株式会社与四川西光工业(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生产销售发动机用化油器及相关产品,二次空气阀是成都三国公司的主打产品。1999年5月21日起到2004年9月1日,被告人堀*(日本籍)、周勇、刘发刚、沈倩在成都三国公司分别任总经理、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堀*的日语翻译及相关工作。堀*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直接保管成都三国公司所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图纸,周勇、刘发刚在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到成都三国公司关于二次空气阀的图纸。2004年9月,堀*被日本三国株式会社调回日本,在回日本之前,堀*与被告人雷剑平商谈另行设立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决定由雷剑平出资并作为实际控制人并负责对产品销售,堀*向雷剑平推荐成都三国公司员工周勇、刘发刚、沈倩到科美公司任职。2004年9月至12月,沈倩、周勇、刘发刚先后从成都三国公司辞职,参与科美公司的筹备,并于科美公司注册成立后,在该公司任职。2005年5月,科美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二次空气阀。其间,堀*通过沈倩要求尚未辞职的刘发刚将成都三国公司的二次空气阀设备偷拍下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堀*;周勇让成都三国公司的技术员赵泽辉将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邮寄到科美公司;堀*将在成都三国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周勇。周勇根据上述资料在科美公司绘制出二次空气阀图纸。科美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堀*、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违反成都三国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沈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堀*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王**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络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唱片有限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HONG KONG)LIMITED、SONY MUSIC ENTERTAINMENT(TAIWAN) LTD、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王**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王**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837.05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宣判后,被告人王**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