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的种类。
什么是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
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2] 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加工合同。
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为制作人生产特定产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
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制作人制作特定产品的合同。
三、修缮合同。
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的合同。
四、修理合同。
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设备、工具等的合同。
五、印刷合同。
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书、报刊的合同。
六、广告合同。
是广告经营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完成广告的设计、发布的合同。
七、改造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的要求把制作人提供的产品、设备、工具等改造或者改制成另一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具的合同。
八、复制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和原样品同样的产品合同。
九、测绘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测绘人委托的要求,以自己特有的设备和技术为测绘委托人完成约定的测绘工作的合同。
十、设计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设计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的设计工作的合同。
十一、检验鉴定合同。
是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对指定物品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