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如果没有批捕,其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由办案机关决定。
如果已经由检察院批捕,其委托的律师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
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
有的地方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的地方却不允许。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即赋予被羁押的被告人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