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相关修订主要包括以下:
第一,在取保候审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修订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以及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审查通知并告知理由的义务。
第二,在逮捕中,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后,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上述规定都是对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细化。
第三,将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作了修改,
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只有在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作了修改,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在法定情形下公检法机关变更、撤销和解除强制措施的义务,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等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一些违法行为有申诉或者控告的救济权。
明确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等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并规定了有关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及时处理以及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再申诉的权利。
有利于当事人等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