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
不同阶段的的申请
1、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2、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3、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不同取保方式的要求
1、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
保证人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
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2、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
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