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建造的有小产权房的情况,对于小产权房如何处理,双方分歧往往很大,在实务中发生纠纷很多。
一、如何认定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没有法律认可的权利证书的房屋,包括由乡镇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的、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和村民自建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屋。
二、关于小产权法律规定
由于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出具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的使用人对房屋是没有所有权的。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小产权房使用人因对小产权房没有所有权,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三、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若要求分割小产权房屋的所有权,因相关法律及
司法解释未对小产权房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其不具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则会对当事人要求分割小产权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
如果当事人同意变更的,法院会参照小产权房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双方购买的出资情况等兼顾公平原则对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理,由获得小产权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