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
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到信法网下载;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租赁登记办理的具体流程: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相关法条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的规定:
1、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4、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5、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6、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