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
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
这里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
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
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
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
但也必须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
合同生效后,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又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等。
总之,合同的类型是按一定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的结果;
随着商品交换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对于实践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