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什么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的特征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
以此为合同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具备上述本质特征的为双务合同;反之,为单务合同。
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而单务合同则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或者表现为仅一方承担债务,或者表现为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双方的债务无对价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有偿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互换关系。
能不能说,有偿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显然不能。
因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不同,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
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
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