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什么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各国对单务合同的含义分析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16.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
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德国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其赠与附有负担的赠与人,如果已履行给付,可以要求履行其负担。《日本
民法典》第551条、第55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794条均规定了附负担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
其理由为:
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
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
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附负担的赠与则不然。得向附负担的受赠人行使权利的,不限于赠与人。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受赠人所负担之义务为公益性义务时,主管行政机关在赠与人亡故后有权要求附负担的受赠人履行公益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3款规定:“即使在赠与人生存期间,任一利害关系人,包括赠与人在内都可以为履行负担而提起诉讼。”
第三,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对价,一方给付内容违法,则整个合同无效。
例如,有偿委托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自始无效。附负担赠与合同则不然,所附负担内容违法,为无负担赠与。
《意大利民法典》第794条规定:“违法的负担或者不可能实现的负担视为不曾附加;如果该负担是促使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唯一动机,则赠与无效。”
第四,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实际履行。
附负担赠与合同则不同,附负担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只能解除或撤销赠与。
第五,双务合同双方的给付无论是否等价,当事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只在所附负担范围内负瑕疵担保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规定:“对于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于该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借贷合同可分使用借贷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
台湾学者认为,无论是使用借贷还是消费借贷,均为片务契约17.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为单务合同;
在消费借贷中,属于以金融机构为合同一方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以此推论,自然人之间的消费借贷,是单务合同。
就是这种单务合同,使用借贷抑或消费借贷(以金融机构为合同一方的借款合同除外),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德、法、日等国法律规定莫不如此。
就使用借贷而言,出借人有容忍借用人使用借用物,不得无故收回借用物的消极义务,以及当借用物因故回复于出借人占有时,基于借用人的请求,应将借用物交付使用的积极义务。
出借人不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借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使用借贷虽为无偿合同,但这并不否定出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与买卖、租赁等有偿合同不同的是,赠与、借用等无偿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受较大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不因标的物的瑕疵而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或出借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的,或有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521条和第599条都规定,赠与人、出借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其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551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标的物或权利的瑕疵或欠缺,不负责任。
但是,赠与人知有瑕疵或欠缺而不告知受赠人时,不在此限。”第596条规定:“第551条(赠与人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准用于使用借贷。”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该条第2款还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借贷,虽然也是以借用物的用益为目的的合同,但它是一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而出借人没有容忍对方使用借用物的义务。
然而,消费借贷中的出借人也有瑕疵担保义务。
由于消费借贷为实践性合同(我国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除外),借用物的交付是使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行为,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用物的品质、特性、质量标准均以交付的标的物为准。
借贷双方对出借的标的物有质量约定的、出借人保证借用物无瑕疵的、属于有偿消费借贷的,出借人均应担保借用物无瑕疵。
借用物有瑕疵的,借用人可请求出借人依合同的规定更换借用物和请求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关于附利息的消费借贷,如物隐有瑕疵时,贷与人应以无瑕疵物替换。但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
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出借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有瑕疵的,在借用人不知时,应向借用人赔偿因借用物之瑕疵所致损失,不问其为有偿的消费借贷,还是无偿的消费借贷。
《日本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规定:“关于无利息的消费借贷,借用人可以以有瑕疵的价额返还。但是,贷与人知有瑕疵而不告知借用人时,准用前款规定。”
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第476条也有类似规定。
经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这两个被学界公认的典型的单务合同的分析,不难看到,单务合同并非纯属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
若以互负义务作为双、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实难避免被认定为双务合同。
总之,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固然是单务合同,然而,它不是单务合同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