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有哪些特点?
(一)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确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
合同订立程序从形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合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例如,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尽管也通过要约与承诺程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丧失参与合同谈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愿,履行合同反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人利己合同,虽然经过要约与承诺程序,也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
因此,合同法需要规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从实质上确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哪些合同无须履行,不同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履行的合同能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种状况: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
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合同虽然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
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础,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听说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
但有效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合同生效时间予以确认。
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
(2)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约定条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则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或交付定金时,合同生效;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经过鉴证、公证、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经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
合同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全部履行;
(2)合同依法解除;
(3)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有效期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四)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特定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约定的事实发生与不发生)。
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条件,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情况。
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签订合同时,该事实没有发生。过去和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该事实将来有可能发生。
(3)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无法预知。
(4)条件是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5)条件的内容不得违法。
条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
因此,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生效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无效。
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如果出国,则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一年之内,甲出国,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没有出国,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经明确,但合同没有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解除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
如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同时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国,则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五年之后,甲回国,条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没有回国,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也已经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条件成就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期限指明特定时期的,称为期日;指明特定时间经过的,称为期间。
期限与条件一样,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
因此,期限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无效。
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无效。
二是终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继续有效。
期限和条件虽然都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来是可以确定的,而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是无法确定的。
(六)特殊情况下生效的合同
1、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合同标的物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