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它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诈骗;
二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
在第二种情形中,相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单位属于特殊主体,即属于身份犯。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实施犯罪,以身份犯所犯之罪定罪量刑,因此单位与自然人实施故意犯罪,应以单位共同犯罪论处。
但以下情形自然人与单位是否构成单位共同合同诈骗呢?
1、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合同诈骗行为
一般情况下,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单位的内部成员或参与了犯罪决策的形成,或具体实施了犯罪,其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有机构成的组成部分,故单位与内部成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但单位内部成员如以与单位无关的个人身份,即不是以单位成员的身份,与本单位共同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与单位私分的则构成单位共同合同诈骗。
2、单位与上级主管领导人的合同诈骗行为
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单位在实施犯罪前,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请求、汇报了上级主管领导人并获其批准、同意甚至出谋划策,所骗财物单位与主管领导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单位共同合同诈骗。
但上级主管领导人只要没有故意支持、参与下级单位的犯罪行为,且未与其私分财物的,则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3、单位与其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诈骗行为
如果代理人接受单位的委托为其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由于代理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个人承担。
由于代理人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犯罪,故应独立承担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代理人与单位构成单位共同合同诈骗罪,单位是教唆犯,代理人是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