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
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返还彩礼:
1、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性质理解不同,并产生不同的观点。
2、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
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
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单独作出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应予返还的规定。
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综上,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收、送彩礼的情形千差万别,最高人民法院无法将所有情形在此罗列。
例如,送彩礼一方将自己非常珍贵的物件,或者是价值昂贵的物件送给对方,如若收彩礼方不返还,将会给送彩礼方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所以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况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