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会有这样的事,一个人生前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时摇摆不定,立下了很多份遗嘱。那么,到底哪一份遗嘱才是作数的?
一、不同类别的遗嘱效力不同
1、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录音立的遗嘱,立录音遗嘱的时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手写下的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4、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头陈述,别人代笔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订立遗嘱后,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二、如何确定哪份遗嘱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一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排除无效的遗嘱后,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三、这些遗嘱无效。
即使遗嘱人立的遗嘱形式上满足所有有效条件,如有见证人、有签名等,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1、《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