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的种类如下:
1、技术合同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2、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3、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合作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4、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技术转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广义上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此处所称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
仅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外的其他现有特定的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技术进口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技术出口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是指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的奖励或者报酬而发生的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为主张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化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18章第2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部分的规定。
与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18章第3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的规定。
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18章第4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部分的规定。
与技术进口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55条、《对外贸易法》第3章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26条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一5条。
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328条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