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1.监视方法: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电子监控监视方法:是指利用电子设备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行动进行即时跟踪和监督的方式;
(2)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
2.监控通信条件:
在侦查期间(严格限制在侦查阶段、不含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1)只能在侦查阶段监控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
a.监控通信限于侦查阶段;
b.监控通信只限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通信;
c.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之外的通信必须经过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批准。
(2)不得监听监控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规定,不得派员监听和监控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或与其通信】。
(3)不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除与辩护履行通信之外通信均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但只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之外的通信才可以采取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