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是经常听说的。但有些时候当事人主张的就得到的赔偿,而有的时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特别提醒: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