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对证人进行拘传?这是
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对证人可以拘传。
理由是,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很少有证人出庭,法庭质证如同虚设。
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才能体现诉讼的公平,才能保障法院查明案情。
被害人、被告人有权利和证人对峙。
不能保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就是不出庭,法院无可奈何。
把拘传的范围扩大到证人,法院有了拘传证人到庭的权力,会大大增加证人的出台率。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有利于法院公正的审判。
有人认为对证人不能拘传。
理由是,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
证人作证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人,不能对帮助破案的人实行强制措施。
另一理由是,当前公安机关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引诱、胁迫证人按照他们的要求作证的现象很普遍。
刑事诉讼法如果允许拘传证人,是对警察暴力取证,强迫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纵容。
不给警察拘传证人的权力,有利于被告人,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最后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只适应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否认了公安机关有权拘传证人的提议。
但是,在审判一章中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对证人的强制权只赋予法院,不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强制证人到庭”不叫拘传,但和拘传没有什么两样。
对证人的强制只能是到法庭,不能强制证人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强制证人到庭后,由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而不是由一方单独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