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哪里呢?
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当地看守所。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若对您亲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话,依据法律规定,传唤或拘传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变相羁押。
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类案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单位。
第二、近亲属有知情权。
无论是电话通知还是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您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涉嫌
罪名以及关押看守所地点等等具体情况。
第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
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
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
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