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但因军人性质的特殊,军人结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军人配偶有限制条件。
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役军人结婚除必须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执行 1980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就军队贯彻《婚姻法》问题所作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3条指出,“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哪些人不能和军人结婚?
(1)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2)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法律并不禁止。
但对于一些特殊人员,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是加以限制的。这些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他们如果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法律是不允许的。但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现役军人已退役,与外国人结婚,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