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事假、病假、产假等各种假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一、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资
事假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二、病假:按照地方规定支付
关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规定,但不得低于地方规定的支付标准。
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打折发放,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产假:包含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
产假工资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生育津贴的支付,支付公式为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按月计发到职工身上。
另一部分是产假期间的工资。
政策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婚丧假、男方护理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劳动者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工资照发。
四、年假:不批员工年假要支付三倍工资
年假是正常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休年假,应支付员工3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休假,也得经过员工本人认可,不能强行不批准员工休年假。
如果经与员工协商,不批准员工休年假,那就要在员工申请的未休的年假期间支付员工3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