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二)申请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一)项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申请;
(三)申请人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二、申请受理机关
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同一行政区的,受理机关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受理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福民路福田区委大楼,82917656
(二)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25438375、25438376;
(三)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南山区深南大道劳动大厦,26660524;
(四)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深盐路行政文化中心,25228220;
(五)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27664545;
(六)龙岗区人力资源局:龙岗区龙翔大道劳动社保大厦,28917226。
(七)光明社会建设局及光明组织人事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88211835
(八)坪山社会建设局及坪山组织人事局: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84622581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区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垫付欠薪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取证审批。区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到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区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领取工资。员工收到欠薪垫付决定后即可领取垫付的工资,有效期限为自收到欠薪垫付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欠薪垫付申请表》(原件);
(二)《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原件);
(三)《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原件。单独申请不需填此表)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上述(一)、(二)、(三)项表格申请人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