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六)参加和组织工会;
(七)参与集体协商;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四)遵守职业道德;
(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