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打工一族多数是在没有跟老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为对方干活,一旦发生纠纷矛盾,想去投诉往往会被万恶的资本家说我俩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这样的话来反击。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法合同法》在第二十八条中针对无效劳动合同已付出的劳动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没有签劳动合同,注意收集证据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仍然可通过下列凭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尽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上述规定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1、2012年修订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
2、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