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如下: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
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
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2.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
3.劳动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五、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六、仲裁结果:
1.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收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