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二)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三)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四)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五)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六)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七)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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