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只是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证据,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判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但如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