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
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3、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
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4、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
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
离婚。
5、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6、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但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
7、法庭调查中巧妙发问,确认相关事实。
根据法律,如果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
如果经过前述努力,仍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有时也不要悲观泄气,有时利用法庭调查中互相发问环节,通过巧妙的问话设计,让对方在回答问题中承认相关事实或者将本不完整的证据链补充完整起来,也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然,这种效果的取得,需要发问者有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而且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