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 虽未成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