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是在关于提出的时间和方式上有什么规定的呢?主要的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由于我国现行的是“一元制”刑事审判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没有明显的界限。
由于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在定罪没有成为可能或现实的情况下,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就显得不合法理。
因此,在“一元制”的审判程序中,检察官对于该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量刑建议是很难把握的。
这个问题应当根据案件适用的程序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1、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定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一般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
罪名,
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
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此时公诉人可以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2、简易程序中的量刑建议
对于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适用普通程序;
对于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首先,我国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之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公诉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又是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其次,为了使法院能够在这类案件中准确量刑,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使起诉和审理的重心在简易程序中保持一致,这显然对审判有利;
最后,通过制作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揭示了其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即使检察机关不出庭,辩护方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量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