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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量刑上有从重或从宽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影响着判刑的是一些具体的情节问题,那么刑罚量刑上从宽处罚情节有哪些呢?
刑罚量刑上从宽处罚情节如下: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4)胁从犯(28条)
(5)犯罪中止(24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条)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2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犯罪预备(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