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同样的罪,为什么量刑标准会不一样?
在相同的法律上,相同的司法体制上,我们为什么有时候会明知道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等等几乎相似,为什么还是会出现了量刑不一样的情况呢? 主要的量刑标准不统一的原因是怎么样...
序号 |
罪名 |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幅度 |
1 |
交通肇事罪 |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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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 |
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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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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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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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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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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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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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强奸罪 |
强奸妇女一人的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奸淫幼女一人的 |
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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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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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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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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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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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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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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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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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拘禁罪 |
犯罪情节一般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致一人重伤的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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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死亡的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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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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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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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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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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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抢劫罪 |
抢劫一次的 |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
入户抢劫的;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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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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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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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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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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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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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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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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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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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盗窃罪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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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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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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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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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诈骗罪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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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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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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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抢夺罪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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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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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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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务侵占罪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
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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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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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敲诈勒索罪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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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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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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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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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妨害公务罪 |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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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聚众斗殴罪 |
犯罪情节一般的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聚众斗殴三次的;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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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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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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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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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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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一次的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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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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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犯罪情节一般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的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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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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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鸦片一千克; |
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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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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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二百克; |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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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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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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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不满二百克;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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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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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少量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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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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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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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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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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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雇运输毒品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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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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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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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归纳整理,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