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广东省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如下: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情节一般的
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犯罪的所得或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超过犯罪起点数额,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对非法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或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超过犯罪起点数额,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对其它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超过犯罪起点数额,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严重的
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犯罪的所得或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超过情节严重数额起点标准,增加数额不满5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增加数额50万元以上满250万元,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增加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或者增加机动车数量不满5辆的,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增加机动车数量5辆以上不满25辆的,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增加机动车数量25辆以上的,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