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统称。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卞建林指出,刑事和解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谋求以审判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刑事和解的结果就是控辩双方找到了刑事责任问题的非诉讼的替代解决方案,国家追诉机关放弃追诉。
刑事和解程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利益,那么刑事和解程序如何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呢?
《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包括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和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内容,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修订一大亮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第二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分别对刑事和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
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运用进行归纳总结。
1、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刑事和解不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及寻衅滋事的;涉及聚众斗殴的;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其他不宜和解的。
3、刑事和解要求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和解协议的当事人
(1)被害人方: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5、和解协议的制作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6、和解协议书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自愿和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7、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8、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9、和解协议的效力
1)侦查阶段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审查逮捕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4)审判阶段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