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买卖买卖合同中价寺数额的确定和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实;
一、买卖合同中价款数额的确定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对此并无争议: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
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
依照《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这就是对买受人价款支付时间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买受人支付价款时间的确定,主要按以下原则:
1、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作为合同的条款,自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商定,
一般情况下,最明确和最方便执行的是由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未约定的,双方也可以在事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
2、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未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的时间,事后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则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时间。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条款可以暗示买受人付款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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