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如下:
(1)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为注册商标,
如果有冒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即第十条,因为这项禁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商标的,是商标的基本标准。
如果有违背的就必须加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人、自然人等可以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就是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去注册,
但是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干扰公共秩序,不能因为未加注册就可以不受约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
(3)使用未注册商标,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
这是因为未注册商标也有表明商品来源,并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同样要对消费者负责,不得欺骗消费者。
如果因为商标未作注册,就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不顾信誉,欺骗消费者,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在商标管理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印制的管理,由于与商标专用权保护关系密切,所以在后一部分内容中叙述。